西安天科铭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某某司、某某某某石油工程有限某某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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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是怎样炼成的******人民法院
环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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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新闻
作文与考试原告:****************,住所地:*************凤城五路****B座2404室。
法定代表人:闪国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人,现住该社区。
大连商检局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因扣押原告****2套近钻头测斜仪所产生的占用费人民币467201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在*****************郝-平04-22H井提供服务后,被告扣押原告设备2套拒绝归还,扣押期间耽误原告方与***************签订的《*****近钻头地质导向技术服务合同》每套近钻头每日服务费为40500元,扣押两套设备58天,造成原告方经济损失467201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一、技术服务合同、*****近钻头地质导向技术服务合同、***********企业信息、价格鉴定意见书,**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的***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是由原告掌控使用入井设备被告提供服务。按照原告与案外人***下属企业**********签
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设备费用4.05万/天;经**************作出的***价鉴***********价格鉴定意见书确定,4.75寸近钻头测斜仪市场日租金价格为40276元。
二、***************产品质量**;超声波探伤报告、产品合格证、****服务***、钻井技术服务***、工资单3份,**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的入井设备产品质量经检验为合格,且经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结合第一组证据,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对入井设备不存在占有关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无权主张留置权。
三、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视频资料2份,**原告入场仪器是两套(悬挂、发射、接收均为两个),被告扣押了上述两套仪器长达58天(***************)被告应支付原告占用费(租金损失)4672016元(40276×58×2)。
被告辩称,**********,被告在承钻郝-平04-2井,钻至2586.74米时定向人员发现仪器杂波较多,遂决定起钻检查仪器。经过起钻后发现悬挂钻铤公扣与无磁母扣间断裂,且悬挂钻铤的公扣有伤痕裂纹。导致落鱼18.91米。发现该问题,被告遂下常规钻具通井(探鱼顶),落实鱼顶位置后,下卡瓦打捞桶打捞。经过探测鱼顶位置、处理泥浆、清理井底沉沙等工序等,于********组合打捞工具准备入井打捞,直至*******打捞失败后开始起钻。打捞失败
后被告决定填井侧钻。于*****************开始回填水泥。***********9时开始下钻探塞,在*********下钻探塞面2465米。由于侧钻时间较长,冬季施工风险过高,遂决定冬休,待第二年施工。*********9时才开始下钻探塞、处理泥浆。****探塞至2465米并下探水泥塞凝结不符合侧钻**,随后划眼至2509米遇阻严重。*********开下近钻头仪器,至*********1:00钻进至井深2586米,事故处理结束,恢复井深2586米,继续施工。经计算,被告因处理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14.242万元。
事故处理后被告查验发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明显裂痕,其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引发此次事故。在处理钻井事故过程中,原告利用施工的便利,将其已经断裂的另一半设备偷偷运走。且原告对于其自身过错造成被告的损失拒绝协商处理。无奈之下被告遂将该井上使用的由原告提供一套近钻头测斜仪予以留置,并非原告诉称的2套设备。基于原告的严重过错和给被告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原告的设备予以留置并无不当,基于被告合法的留置权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设备行使留置权,且原告至今拒绝赔偿事故损失,被告不应返还该留置物和赔偿设备留置造成的损失。而且当时扣押的设备不是一整套的设备,只是部分
设备,设备在扣押期间原告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和其他的配套设备全部由原告撤走。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技术服务合同,**原告于********为被告提供近钻头技术服务,于*****补签该合同,约定了提供服务的**、方式及责任等。
二、井下事故统计表、钻井日志、证人**、悬挂接头照片,该组证据共同**因被告的设备缺陷导致**04-2H井在施工期间发生落鱼事故,被告积极实施打捞等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工作量增加等事实。
三、证人***证言**,*********发生了落鱼事件,*************50623钻进队打完井之后,********将钻井螺杆、无磁钻铤拉走了,顺便把*****冬季施工时掉进去一套钻井仪器的悬挂接头也拉走了。*****的*************拉剩余仪器,我们当时阻挡不让拉,**被告将断裂的悬挂接头归还我们,他们就可以将剩余的仪器拉走,但是他们就说接头已经拉回公司了,不在他们那,我们还是阻挡,后面对方就向张家河派出所报警了,晚上十一点多了派出所就没有上来,第二天派出所来协调这个事,没有协调好,后来到法院立案以后,对方将仪器拉走了。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中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同时还可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是技术服务,那么包含了设备费用和人员费用,设备投入被告的钻井项目上,被告对设备具有统一管理等占用的事实。对证据一中的《*****近钻头地质导向技术服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为被告不是该合同的一方主体或其他参与人,该合同是否真实签署并履行,无法确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合同的本身同样是技术服务范畴,合同所载价格并不单纯指设备使用费,即便合同真实,根据合同的服务费一年为200万元,包括人员等费用,而该证据与鉴定意见书相比较,鉴定意见明显高出原告实际的收益。对证据一中的***********企业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一中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的真实性、**目的有异议,理由如下:1、鉴定意见书没有说明选取的***是否为交易案例;2、***的来源不清楚;3、未能将原被告之间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中的人员费用和附属设备使用价值予以剔除;4、现场勘验不能确定为案涉争议的设备,即原始鉴材不能确定,导致鉴材原始状态无法确定;对证据二中的***************产品质量**、超声波探伤报告、产品合格证的三性和**目的均不认可,因为质量**只有相关人员的签章,没有签名,证据是否有相关的检验人员出具无法**,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案涉设备投放时间为*********,
而*****的质检**不能**设备投放时的***,质量**无法与具体投放的设备一一对应。对证据二中的****服务***、钻井技术服务***无异议,对证据二中的工资单不予认可,工资单属于单方资料,没有发放的***,所以不予认可;对证据三中检测报告不能与证据原件核对,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证据本身也无法**投放设备为2套。对证据二中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视频资料2份中对最初被告扣留仪器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证人所述扣押两套设备的数量以及设备套数的鉴定和被告方扣留设备的原因我们认为不真实,并且证人的专业身份及专业资质不予认可,被告方留置的设备是视听资料第一段中所示的悬挂接头,只有这个不是整套设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2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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