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信系统概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2.25
【字 号】新环监发[2013]75号
【施行日期】2013.02.25
中国给水排水编辑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3〕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对时网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根据环保部《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精神,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工作。现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钢便桥  附件2: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运行环境要求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2013年2月25日
  附件1
  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污费全程信息化建设基础和依据
  2007-2009年,国家在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中,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作为重点项目,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完成。我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在环保部、环保厅及各地、州、市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完成建设,并运用于环境管理工作。一是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建成了污染源监控中心,配备了较为完善的机房服务器和相应的网络环境;二是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力度得到了加强,各地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了计算机等相应的基础办公设备;三是全区环保系统专网也于2011年实现了省、市、县的全覆盖。以上三点为我区实现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提供了必备的基础条件。按照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的原则,在不增加大量经费的基础上,为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环境,全面使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项目”建设成果,环境保护部决定2014年在全国范围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及试点对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将信息化、自动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审核、核定、计算、开单、对帐、汇总等排污费征收程序,采取全过程计算机管理模拟运行和排污费实际征收并行的方式进行,试点工作上报数据与实际收费数据保持一致。
  试点对象:按自治区环保厅统一部署,我区试点工作将分步实施,上半年试点对象为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乌鲁木齐市、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下半年逐步纳入其他地、州、市进行软件安装、部署、调试、试运行。
  三、部门职责
  自治区环保厅及试点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和信息中心(或监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列入2013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合理调配现有资源,创造试点所需的各项软件、硬件基础
条件。
  自治区环保厅信息中心和各地、州、市信息中心(或监控中心)负责调查掌握各地、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建成使用情况,以此为基础,确定各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运行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B/S版本)的部署安装、维护管理及技术保障工作;整合现有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公告、重点污染自动监控等业务数据,实现相关数据互通共享。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试点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B/S版本)的数据录入、征收开单、使用管理和试点工作总结,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试点地、州、市开展《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B/S版本)的使用和应用情况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四、部署试点时间和涉及企业范围
  (一)试点时段
  本次试点的起始点为应征收排污费的2013年第一季度,试点时间为一年。试运行期间新
、旧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行运行。
  (二)涉及企业范围
  1.自治区本级直征企业
  2.试点地、州、市本级征收国控企业
  3.试点地、州、市重点区、县(建议名单:米东区、鄯善县、奎屯市、富蕴县)征收国控企业
  五、试点数据交换时间
  试点地、州、市与区级相关排污费征收数据交换时间暂定为每月的21日。
  六、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为做好试点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将择期召集试点单位统一布置,集中进行试点工作的培训,请试点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分管
领导、环境监察机构和信息中心试点工作责任人、联系人名单于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七、试点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2月-3月
  1.根据环保部、环保厅工作要求,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商环保厅信息中心拟定《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
  2.环保厅信息中心根据环保部《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技术要求,发放《全程信息化项目准备情况调查表》,具体负责软件、硬件及网络配备核查工作,确保满足试点工作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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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根据环保部《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拟定试点地区进行沟通协商,做好试点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排污收费前期基础筹备工作。
加权
  4.试点地、州、市信息中心(监控中心)根据环保部《关于推行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环办〔2012〕151号)和《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全面核查软、硬件及网络配备环境,确保满足试点工作的技术要求。
  5.环保厅信息中心与交大长天软件公司联系,做好试点工作软、硬件系统运行必要条件,由交大长天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统一部署安装新版软件操作系统。并根据试点软件部署的方法和要求,具体负责安装部署《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B/S版本),进行联网调试,确保实现试点地州市与环保厅信息中心的网络联通和数据交换。(具体安装部署方法和要求见软件部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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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征收   排污费   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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