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1.19
∙【字 号】川价发[2009]18号
加工工艺
∙【施行日期】2009.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沸点
孔板填料
尺骨鹰嘴(川价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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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要求,我们拟对全省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查、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涉及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以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局、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应站在全局的高度重视此次收费调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房地产企业、
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和众的意见,切实摸清本地区涉及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做到不遗漏任何项目。
二、调查过程中,要理清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环节、收费依据,对于属于建设行政审批的前置性收费项目要另行单独文字说明。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提出整改建议,于2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
湖南同志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材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对各类收费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下一步将在全省推行房地产收费公示制度,凡未列入公示名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