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 号】吕政办发[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为党的十八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自 2012 年6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集中开展为期 150 天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一、范围和目标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
金、有、建材、机械、建筑施工、民爆、特种设备、农机、农业“三防”、学校、消防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的落实;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采矿、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停业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
  组 长:
胡银波
  丁雪峰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
  张中生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效彪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郝月生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润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
  XXX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杨巨才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郭 征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真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南建中 市安监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一个综合办公室,十个行业小组和一个督导组。综合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制定;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全市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中生(兼)
  副 主 任:杨巨才(兼)
  郭 征(兼)
  南建中(兼)
  成   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立煤矿、安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建材、机械)、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农机、民爆、特种设备、农业“三防”、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安全等十个行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具体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各行业领域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任人担任。
  督导小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李真担任,成员由监察局和市安委办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全过程督查,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三、方式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分级排查整治,行业对口督查”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全面排查治理阶段。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市属单位逐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市、区)政府对所属范围全部企业和有关单位逐户进行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市重点监管企业和有关单位,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都要无一遗漏地排查,逐个进行登记,按关闭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三种类型分类造册,并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监管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按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关闭合格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形成关闭报告。同时,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关闭企业的监管部门,防止死灰复燃。
  2、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监管权限,由对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派专人盯守,确保真停实整。整改合格后,由相关部门主要
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分别报市、县(市、区)行业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经营。
  3、对证照齐全、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但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监管权限,由对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隐患整改完成后分别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方予销号。
  第二阶段: ( 201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16 日)市级督查阶段。
  市政府行业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分赴 13 个县(市、区)对口督查相关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按关闭企业100%、停产整顿企业 50%、限期整改企业30%的比例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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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阶段: ( 2012 年 10 月 17 日至 10 月 31 日)总结评比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按行业进行一条龙排队,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对所属行业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县(市、区)一条龙排队。总结和排队情况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将按照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对部门的排队情况、市各行业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的排队情况和督导组督查情况,对各县(市、区)
和市直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评比。
  四、内容和重点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有: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一)共性内容。
  1、企业合法性;
  2、关闭取缔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4、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
  5、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现场管理情况
  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杂志社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和重大隐患隐的整治销号情况;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10、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11、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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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雨季“三防”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个性内容:
  煤矿方面:整治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 1 个月内 2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整合重组煤矿主体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扯皮的;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非法转让证照的;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瞒报和整治不力的;未按要求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队伍、机构不健全、水文资料不清楚、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按规定完善以及运行不正常的;煤矿复工复产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验收和签字、批复的;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非法违法用工,不能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以及试运转到期仍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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