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1.24
【字 号】陕安监管发[2006]118号
人道主义援助【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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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会议精神
  矿业秩序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表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已成为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但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会议提出的实行治乱、治散、治本同步推进,加大矿产资源整合,有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等工作方法,对于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
识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好会议精神,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和畏难厌战情绪等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安全监管和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工作,积极参与和配合搞好下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力做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4号)、《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6]21号)、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3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矿业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和安全状况较差
的潼关金矿区,洛南钼矿区,凤县、旬阳铅锌矿区,略阳、宁强多金属矿区等的整治工作,将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安全准入程序和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重点,积极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促进矿产资源整合。
  (一)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未按期提出申请、已关闭的184家矿山企业,要继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加大对未按期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关闭工作。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尚未提请关闭的矿山,要尽快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已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矿山,要尽快组织实施关闭工作,通知各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关闭过程的监督,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三)对重点矿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扎实细致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滥采乱挖、超层越界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非法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
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特定矿种开采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略阳、宁强多金属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凤县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及铁、钼、铅、锌、金、钒、石膏、水泥灰岩、建筑石材等我省确定的重要矿种,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排查,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稳步好转。对唐帝陵保护区采石、秦岭北麓砂石开采、砖瓦窑清理整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区域,要认真开展“回头望”,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完善市场准入,强化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工作,认真执行颁证审查法定程序和相关步骤,依法对企业申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及作业现场进行详细核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及时提请省局
予以吊销;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采矿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放松管理、降低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报请省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结合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强化源头管理,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被列入资源整合的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矿山,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参与整合方案编制工作,确保整合方案满足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整合矿山的安全准入管理,对列入资源整合的项目,要依法先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采取有效措施,狠抓隐患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以整顿会议确定的“治乱、治散、治本”方针为契机,加大对非煤矿山尤其是井工开采矿山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大型采空区、露天高陡坡及尾矿库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摸底力度,准确掌握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底数,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和资金,开展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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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人员,安排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督促企业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落实措施,强化基础,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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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基础工作,认真抓好落实,依法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既是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一)加强对已公布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安全监管工作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已制定颁布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重点加大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树立标准权威性,增强矿山企业执行标准自觉性,使两部规程及管理办法在我省矿山企业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通过有力措施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技术。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督促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大力推广机械通风,改善通风系统,防止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加强对各露天矿山企业使用潜孔钻的宣传引导,逐步用潜孔钻取代传统的手持式凿岩机,努力提高矿山技术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利用技术革新杜绝高陡边坡、扩壶爆破和不分台阶开采等安全隐患问题,提高安全技术保障水平。文学技巧
  (四)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对采矿秩序混乱,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要积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及时报请省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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