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3.28
施行日期
2003.03.28
文号
体育学刊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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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30过氧化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持稳定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努力改善我市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成立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研究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县、区要自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区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政一把手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体就业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济、商贸、财政、建设、市政、税务、工商、物价、工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再就业政策,把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要动员首府南宁的方方面面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从2003年起到“十五”期末,力争3年内,实现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有效地缓解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促进再就业
  (一)立足于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
  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培植面向国际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产业;加快改造基础较好的一批骨干企业;集中力量抓好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新增长源的形成。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工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以安置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大力发展服务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重点拓展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和会展旅游、房地产、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社区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社区服务实体.着力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商品零售、医疗服务、邮政服务、家政、维修、保健、清洁、绿化、社区保安、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完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鼓励兴办各类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民营科技组织和“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进人农业开发领域。同时,各县、城区政府可以组织一定规模的列入开发规划的荒山荒地,引导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完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政策机制和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资机制,充分发挥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作用。
  (二)放手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要简化非公有制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办法,大力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的中小企业,增强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三)积极推行非正规就业和弹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发展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工、钟点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
  (四)建立社区劳动就业基地及创业帮扶基地。
  探索通过政策为就业基地购买生产、培训设施,通过提供项目、落实优惠政策、进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搞好劳务输出。
  大力开拓国内外特别是沿海地区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
  三、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优化就业环境。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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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加强对证件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亨利四世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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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具体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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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的具体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工商、规划、市政管理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保险费之和计算。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4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补贴政策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
月31日止。由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济、商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对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积极开发适合其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其就业,对公益性岗位,从政府设立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还要安排资金,用于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构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建立统一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2003年3月底以前,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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