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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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广府发[2006]19号
【施行日期】
ncc【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里德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府发〔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着力帮助困难体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
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的就业工作;强化职业技术培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及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围绕市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又快又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推进区域性经济中心的加速形成,建设生态广元”三大目标,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
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扩大就业容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多渠道促进再就业
  (四)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爱你爱到骨头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县区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政府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出售或优惠30%租金出租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由政府集中购租的办法,由就业部门负责免费转租给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市场行情给付租金,其租金收入存入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出售或出租经营摊位优惠部分或由政府集中购租经营摊位所需的资金,可用再就业资金给予补助。在整顿市容市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
  (六)鼓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碱含量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月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所需资金在社保资金中解决。
  4、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省、市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1/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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