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1.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音译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就业再就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职业资格证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结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运用培训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培训对象
  本文件所指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果给予培训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培训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
《失业证》人员;农村劳动者,包括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发证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亦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一)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全省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由省就业局统一确认,州市和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事宜。愿意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一般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申请,并提供单位具备开展培训的资质、承担培训工种的范围和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考察评审并统一上报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对各州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下文明确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及其培训资质及允许
培训的工种、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各地选择培训机构可从省级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中选取。
  (二)实行定点培训机构退出制度
  获准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参加培训学员台账、提高培训质量、承担组织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任并积极帮助学员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对培训合格率未能达到95%、鉴定合格率低于70%、就业率低于60%,经整改无效的,州市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定点资格,报省就业局备案并向社会通报。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有培训愿望的个人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报名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后向县级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在岗农民工培训由用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提供培训名单、身份证明及培训工种、等级。经就业
服务机构审核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就业服务机构对开班报告的批准意见组织培训。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定点培训机构严格按核准的工种、等级开展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按照培训工种或相近、相似的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
  五、培训补贴方式
  (一)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培训、鉴定和就业等方面的工作符合培训补贴的支付要求后,填写《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报送安排培训任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以培训任务考核合格率和相关资料完备为报销依据,要做到各项手续完备、相关资料齐全。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开班报告、查验记录和定点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等资
料,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并根据培训成果提出支付培训补贴的意见。州市、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培训成果据实核拨培训补贴资金。
  六、培训补贴的标准和发放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率达到65%(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相关的就业证明)以上的,按其培训合格人数全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参加创业培训的,凭《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补贴申报审批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报请委托开展创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学术长青
  符合《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
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黑蚂蚁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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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
  1、不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费的其他持《失业证》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的就业培训,由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报请委托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5%(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相关的就业证明)以上的,按其培训合格人数全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不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培训费的其他持《失业证》人员参加的创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报请委托开展创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七、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定点培训机构自主管理、自主教学的原则,各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查教学计划,核实参加培训人员身份,抽查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落实情况,对开班报告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对培训质量控制
  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培训人员出勤情况、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等内容经常进行查验并作好记录。如果发现达不到职业培训标准的情况,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停止培训,并按退出机制的程序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三)严格考核鉴定
  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就业服务机构应派出人员监督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在鉴定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州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快工作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考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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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做好备案工作
  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参加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和《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等证件上记录备案。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附表: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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