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股权被冻结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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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李成胜
什么叫市场营销四川绵竹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农商银行股权被冻结问题的法律分析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来说,股权对外公示是第三方对农商银行股权主张自身权 利时,农商银行提出对抗的重要依据
农信社从成立到现在60多年来,一直履行着普惠金融 的重任,将金融“血液”输送给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地方金融的贡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农信社是由农民 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 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 人员管理经营,并对成员负责。但其在市场准入、社会认 同、机构设置和业务品种等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
优化股权结构是必然要求
2003年,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 案》,倡导农信社改制为农商银行。改制为农商银行会使原 来农信社的资本金扩大,内部运行机制则以股份有限公司为 基础,主要指标达到现代商业银行标准。
当然,农信社改制为农商银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 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不良率以及股权结构等。这意味着 在改制过程中,要求农商银行能够更好地处置不良资产、优 化监管指标等;同时,农信社一旦完成改制,其内部控制和 防范风险能力将显著提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 指标也会显著改善。
近年来,股份制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农信社转制为农 商银行本质上是适应政策走向、适应经济趋势、适应市场需 求,是一个全新的发展理念。随着农信社的转型,农商银行 的成立将组织的法律性质从原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登 记类型)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人治理结构更加 完善。
在农商银行成立过程中,对股东的资格及结构也有着 严格的规定。股东应当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各类经济组织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特别对于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 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 (合并会计报表口 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要求。并规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募基 金、产业基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国家限控行业企业以及非法人企业 均不得作为入股对象。大部分农商银行坚持“地域分散、行业分散、比例控制和优先选择‘三农’股东”原则设置股 权,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同时规定股权 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其
中: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 额的50%;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 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 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 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1
以四川绵竹农商银行为例,为优化股权结构,绵竹农 商银行现有股东由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组成,其中企业法人股东30户,持股占比54.54%;自然 人股东506户,持股占比45.44%,其中,职工股东持股占比 19.6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比25.79%。但在实际工作 中,我们遇到了农商银行股份被冻结的问题,主要有两种 类型:一是因代持人涉诉等原因导致实际控股人的权利被 冻结;二是基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发起人名单而发起冻结,而实际冻结人已未持有相应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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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的定义股权公示存在的问题
在分析农商银行股份被冻结的两种情况之前,首先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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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一个前置问题,那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公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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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来说,股权对外公示,是第三 方对农商银行股权主张自身权利时,农商银行提出对抗的重 要依据。
关于对外公示的情况,从两个方面来讨论。首先从法 律角度来说,公司法中未对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股
权信息登记 进行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公 示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 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报告 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 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 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延迟。”从上述条文可看出,一方面商业银行股权公示只是 针对最大10名股东,同时公示方式为年度报告,因其并非实 时信息,可能导致在两个年度报告期间内,实际股东已发生 变化,但第三方无法通过公示渠道获知相关信息的情况,故 年度报告公示所产生的对抗效力较弱。再者,从实际情况来 看,按照公司相关信息均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公示的常理来 看,目前绵竹农商银行在工商登记部门留存的资料有章程、发起人名单。发起人名单为•个时点的文件,其不具有产生 对抗效力的公示作用。那么能够产生公示效力的就是公司章 程。
以绵竹农商银行公司章程为例进行分析,绵竹农商银行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 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 务的依据,股东权利变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 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 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托管的具体要求遵照 银保监会规定。”由于股东名册并未交于工商登记部门,在 证明效力方面大打折扣,同时没有产生公示效力,无从提及 对抗效力。而股权托管制度由于托管机构的介入,在一定程 度上产生了公示效应,具有一定对抗效力。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 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 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 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 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 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 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公示,应当通过股权托管来实 现,同时提示,按照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 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 权托管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 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商业银行股权托管 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 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股权被冻结的应对策略
邮购目录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一是因代持人涉诉等原因导 致实际控股人的权利被冻结;二是基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发 起人名单而发起冻结,而实际冻结人已未持有相应股权。因绵竹农商银行当前股权并未托管,所以当前能因公示而 产生对抗效力的文书只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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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持人涉诉导致的冻结,此种情况下绵竹农商银行 抗辩难度较大。按照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在此种情况下存 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代持人与实际控股人的代理法律关 系,二是代持人与第三方的产生纠纷的债务法律关系,三 是代持人与本行股东的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之一的成 立与消灭与其他两者无关系。
核心的问题是代持人与绵竹农商银行的股东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允许代持股权行为,但对代持人和实际 控股人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为公示效力,股权 关系是存在于公司与代持人之间的。面对代持人涉诉的冻 结,因绵竹农商银行并不是产生冻结的债务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无抗辩权。基于代持人与实际控股人的代理法律关 系,实际控股人可以提出异议,但胜诉概率较低。
基于发起人名单进行的冻结。若发起人名单中的股东已转让本人股权,那么持有人可以提出异议。因为发起 人名单的性质实质是财产线索,而并非财产证明,第三方 基于财产线索提出的诉前冻结,是必须提供担保的,基于 此,冻结行为的合理性及责任都是清晰正当的。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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