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海外贿赂案与反海外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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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
案例名称:西门子海外贿赂事件与反海
外腐败法
适用课程:《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
选用课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或者《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 编写目的:通过本案例的教学引导学生在道德-利益冲突时的道德决策原则和方
神舟三号口服液法以及职业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通过本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加深对企
业中道德决策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社会文化和组织环境)的理解。
同时,在面临利益和道德权衡的伦理困境时,本案例也有助于他们在
做出正确的道德决策。此外,本案例资料也有助于学生掌握职业会计
师针对客户的不道德行为是如何做出反应的。
知 识 点:跨国经营中的道德决策  反海外腐败法  职业会计师的职责
关 键 词:海外贿赂  社会文化 组织环境 道德决策  会计师职业道德 案例摘要:作为世界著名的跨国企业,西门子近年来由于卷入海外商业贿赂案件中而备受世界瞩目。尽管美国在1977年便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但在其他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类似的法律。当某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政府官员接受贿赂成为一种商业潜规则时,从道德意义上讲,跨国企业是否可以采取商业贿赂的办法以获得交易机会?审计师对于跨国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反应?这些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提供单位:重庆大学MPAcc 中心。
案例作者:辛清泉,博士,重庆大学MPACC 《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任
课教师。
编写时间: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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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海外贿赂事件与反海外腐败法
一、案情简介
西门子,一个百年品牌,一个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跨国巨头之一,却在近年来不断卷入海外商业贿赂的漩涡之中。
据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起,西门子开始通过系统的不法行为,以向官员行贿方式在全球开展业务。美国证券委员会称,西门子行贿行为规模惊人,总计为超过290个项目或销售向
各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委内瑞拉、中国、以列、尼日利亚、阿根廷、越南、俄罗斯、墨西哥等国。西门子至少向政府官员行贿4283笔,合计约14亿美元,以换取商业合同,内容包括修建城市铁路、国家的移动电话系统、医院医疗系统、国家的身份证系统等。甚至在联合国和伊拉克的石油换食品计划中,西门子也通过给予伊拉克官员回扣的办法来换取向伊拉克出售电站和设备。此外,西门子还有1185笔付款、将近3.91亿美元被用以违法目的,包括进行商业贿赂等 (请参阅表1)。
资料来源:美国证券委员会
美国司法部2008年12月15日宣布,德国西门子(Siemens AG )及其三家子公司承认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在承认有罪的同时,西门子将向美国司法部支付4.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
此前两天,西门子已经与美国证券委员会达成和解,并支付3.5亿美元的罚金。此外,西门子将在德国被慕尼黑地区检察机构处以3.95亿欧元(约5.69亿美元)的罚金,加上此前西门子被处罚的罚金,合计西门子前后共支付约16亿美元的罚金,成为历史上因行贿而被施以的最严重惩罚。
二、为何是西门子?
作为一个全球声名显赫的跨国企业,西门子如何会在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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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不断地进行大规模跨境行贿?
根据美国证券委员会的指称,西门子董事会对公司上下行贿风气完全不加控制,采取了极端纵容甚至是鼓励的态度。公司员工甚至用皮箱装满现金进行跨国行贿,公司对行贿的授权就写上记事帖上,在完成后撕掉以消除纪录。而且,西门子还使用了复杂的付款体系来隐藏其在全球的行贿行为,通过开设、付款文件、假商业顾问合同等方式向商业顾问付款。
此外,西门子慕尼黑总部的公司传播高级协调员贝克认为,西门子是从1989年开始实行分散治理机构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多个国家发生政治体制变化,市场也因此发生很大变化。作为对这一外部环境变化的回应,西门子采取了放权让各个部门集团自主决定如何在其他市场运营的策略。这被很多观察分析人士认为是西门子行为失控同时缺乏有效监督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的德国办公室负责人克里斯蒂安冯洪堡告诉记者,除了决策经营权的分散化,导致西门子在众多市场行贿的另一个原因是全球竞争的加剧。因为在很多新兴市场,特别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或是政治制度不够透明的国家,腐败往往是做成生意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HOPA分析人士并认为,德国当局对这样的行为也采取了“驼鸟”政策。西门子的行贿或许可以追溯至更久以前,而且并非一个秘密,比如它在其他国家已经遭遇诉讼或指控,但德国当局并未追查或细究。
三、涉案中国
早在2007年,西门子商业贿赂案就涉及其在中国的业务。此次美国公布的起诉材料披露,西门子在中国的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销售上,有过广泛而
隐蔽的行贿行为。 在2002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TS 向其商业顾问支付大约2200万美元,其中部分金额用于行贿参与七个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项目的官员,项目总金额为10亿美元。 在一个上海项目上,西门子支付了总计1170万美元给商业顾问,最终这些钱通过美国的银行被转入到数个瑞士账号。签署这份合同的销售经理,后来担任Siemens TS 在中国的副总裁职务。
西门子一般通过香港的商业顾问来支付贿赂,以获取合同。其惯例做法是与所雇商业顾问达成口头协议,同意支付项目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获得政府的合同之后再与商业顾问签署书面商业顾问合同。
美国证券委员会在起诉书中称,商业顾问们几乎不提供任何合法的服务。相关的显示,商业顾问们是向政府官员及能影响政府决策的“朋友”转送资金。
柯布2002年至2003年,西门子PTD 为在中国南方的两个高压输电线安装项目支付了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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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贿赂,两个项目总金额为8.38亿美元。这些行贿获得了西门子PTD 在德国的高层管理者批准。
2003年至2007年,西门子MED 部门为向中国的五家医院出售医疗设备行贿2950万美元。其中,2006年5月,西门子为向吉林省松原市中心医院出售价值150万美元的MRI 系统而行贿6.48万美元。2008年3月,松原市中心医院院长侯英山由于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14年,其所收受贿赂中即包括从西门子所获得的6万美元。
西门子MED 还通过向国有医院的医生提供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迈阿密等地进行奢华旅行方式,获得了约2.35亿美元的销售合同。
西门子两家美国子公司Oncology Care Solutions (下称OCS ) 和Molecular Imaging 亦涉嫌向中国客户行贿。其中,OCS 从1998年至2004年向中国的商业顾问支付了约65万美元。
四、审计师的表现
西门子的审计师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
2006年11月9日,毕马威完成了一份名为“SAS 99 审计程序——结果摘要”(SAS 99 Audit Procedures —Summary of Results )的内部审计报告,在今年1月初被媒体披露报道。这份报告列出了西门子电信部门给外部“咨询顾问”支付的“可疑费用”——或难以确认接收方,或难以知道对方提供了什么服务的费用。
小品文选刊毕马威称,他们在审计过程中,Intercom 的咨询费用支付调查引起了他们的特别关注,并由此引发他们重新改进审计程序。经他们审计,西门子在2006年共向这家公司划转了170万欧元的咨询费。毕马威称,他们还分析了这家公司和西门子其他实体之间的交易,以识别任何形式的非正常交易,如和离岸公司的交易,或是和地方公司的实质性交易,或是其他想
不到的交易。 毕马威通过新的审计程序还发现,西门子电信部门在2005年6月1日启动电子SAP 系统之前,经人工处理的合同看起来并不符合现行的合规指引,如这些合同的接收方是谁不明确,提供的服务没有清楚地表明,等等。毕马威认为,这些合同具有很高的风险,被定性为“外国腐败操作”(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
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简称FCPA )于1977 年制订,至今已走过了30 年的历程。该法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记录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了规定。
《反海外腐败法》产生的直接,是来自1976年5月12日美国证监会发表的一份报告。这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中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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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有过可疑或者非法支付行为,这些企业通过赞助的形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共计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在这些企业中,有超过100家都位居行业500强之列。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比较详尽地记录了当年的情况。
当时,美国公众普遍认为,这些贿赂行为影响到了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机构的决定以及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这也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同时也是极其有害的,它腐蚀了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一句话说,这使得那些正直的企业面临压力:要么降低标准,要么就去冒失去业务的风险。
虽然这些行为的贿赂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反映在国内。正如商务部前部长理查
德森指出的那样,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超过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它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随后举行的美国第94届国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讨论立法问题。据悉,当时委员会考虑,通过两种渠道来制止这种行为。一种是要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如果不披露的话,将面临法律惩罚;另外一种主张是,直接把这种贿赂行定义为非法行为。
当时的主流舆论均认为,贿赂行为应予谴责,并加以禁止。通过广泛的听取意见,委员会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非法行为,而不是通过公开披露,使其合法化。披露绝对不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因为贿赂的潜在收益往往都大于潜在的负面效应。
而且,非法化在执行上,其难度也小于前者。大多数赞成披露的建议,都要求公司必须披露其海外所有的支付行为,哪怕是完全合法的促销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这将使得企业不胜其烦,正常的合法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影响。
自“FCPA ”颁布之时起,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在他们看来,欧洲以及其他地区的公司并没有这种约束,这就意味着美国公司将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不得不通过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来推动其他国家也建立类似
的制度,同时,也于1988、1994年和1998年年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订的《反海外腐败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例外规定和抗辩事由。为了加速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履行不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日常政府行为而向该官员支付额外费用,即加速费的,支付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公司支付的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则被认为是腐败性支付,是非法的。
此外,《反海外腐败法》对会计条款给予了重要的关注。《反海外腐败法》的会计条款要求公司在涉及可疑支付时,在会计记录中必须如实反映。如果公司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了交易机会,除非发行者在其会计记录中标明这笔支出是用于获得商业机会的贿赂,否则证券交易委员会会认为该公司的会计记录是不真实、不清楚的。会计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能够适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证券公司从事的所有交易,而不管该交易是否涉及海外运作或者该交易是否与贿赂有关。对海外子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必须确保子公司遵守会计条款。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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