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准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准
骨刺灵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山西省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家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由安监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内容包括:基本规定;人员与机构设置;系统安装与检修;机房与主机配置;各地点传感器设置及报警、断电值;设备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与联网信息处理;技术资料。本标准适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矿井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检查主要内容,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石墨烯设备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室,邮箱:。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
史永强王建江郭峰
黄正成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3)
第二章人员与机构设置 (4)
第三章安装要求 (5)微波消解
第四章机房与主机配置 (7)
第五章各地点传感器设置及报警、断电值 (8)
第六章设备维护 (14)
滤油机滤布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与联网信息的处理 (17)
第八章技术资料 (18)
1基本规定
1.0.1集团公司所有井工矿井必须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全覆盖,严禁为逃避检查,不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或屏蔽、过滤数据。
1.0.2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MA标志证书。
1.0.3系统使用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联检证明。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0.4各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实现联网,将监控信息上传至“同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
1.0.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验收合格文件。新装、更新或升级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由上一级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复验,并出具合格文件。
1.0.6安全监测部门必须配备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通风、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值机人员每矿不少于6人,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每矿不少于10人,并执证上岗。
1.0.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
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1.0.8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应使用专用电源供电。
1.0.9分站、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主要监控设备的备用量不少于应配数量的30%,系统其它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数量的20%。
1.0.10安全监控系统防雷保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且在每年4月份以前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防雷接地进行测试,出具测试合格报告。
1.0.11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人员与机构设置
2.0.1集团公司通风处和各煤炭生产子公司通风处(部)应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及监测监控调度室。
2.0.2安全监测部门必须配备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通风、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值机人员每矿不少于6人,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每矿不少于10人。
焊锡线2.0.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值机、维护及调校人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0.4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
的地面测试、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检修室应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检修、调试、校验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
3系统安装与检修
3.0.1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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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将相关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3.0.3新建矿井井筒掘进至距地表垂深50米时,必须安装使用临时安全监控系统。
3.0.4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3.0.5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和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0.6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及风速传感器以外的其它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监测值或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2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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