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三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蜡烛杯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一百零五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空调温度控制器  2022年2月18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培育科学文化,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因地制宜建立有效的科普供给体系,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苯丙酮合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科普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科技部门。
  第五条 科技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拟订、组织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内容创作与出版发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
  教育部门负责推动在校师生的科普工作,将科学素质教育和科普工作实绩纳入对各类教育机构工作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制定实施促进健康科普工作的
政策,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科普资源的规划及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文化旅游相关科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农业科普工作,推动农村人口科学素质提高,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应急、民政、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体育、气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普工作。
  第六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社会各界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第七条 本市保障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普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丙烯酸羟丁酯
  参与科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普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维护科普场所公共秩序,爱护科普设施和展品。
  第八条 本市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和展陈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并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普领域的合作。
木纤维袜子  鼓励和推动开展科普国际合作,促进国内外科技传播工作的交流,加大具有国际水平的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科普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依法组织开展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落实科普发展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上海科技馆是本市重要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应当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发挥科普示范功能。
  第十条高压电线杆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作品的出版、发行;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告,并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创新项目、杰出科技人物、重大科普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科学热点等内容。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使用人通过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科普宣传内容。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以及商务、住宅楼宇内的广告设施在适当时段展示科普内容。
  鼓励其他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科普宣传。
  第十一条 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专区,制作或者推送科普内容,提供相关科普服务,履行科普责任。
  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鼓励科普内容创作主体通过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市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综合性互联网平台、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共建共享科普资源,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将科学素质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健全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衔接机制。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科技总辅导员和必要的科技教师团队,开设科普课程,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每年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等场所,鼓励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竞赛、科普夏(冬)令营等科学实践和科技研学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为学生发明创造提供条件。
  鼓励中小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学技术社团建立合作机制,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开展科普活动。
  本市发挥“科技教育特示范学校”辐射、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发
展,服务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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