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建[2012]386号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7.12
施行日期
2012.07.12
文号
洛建[2012]386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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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建〔2012〕386号)
委机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新区建设一局,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各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检查井产权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规范我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增强检查井的可识别性,提高井盖补装效率,体现洛阳“牡丹花都”特,依据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洛阳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洛阳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检查井盖外观标识,增强检查井的可识别性,提高井盖补装效率,体现洛阳“牡丹花都”特,依据国家标准《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区各类检查井盖的外观标识。我市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广
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使用的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电、绿化、路灯、公安交通、工业和共同沟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盖的外观标识均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各类井盖在更新改造时,应使用符合本规定外观标识的井盖。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除铸铁井盖外,其它井盖彩应与道路颜一致或相近,并保持一定的牢度。
  第四条 井盖规格尺寸分为人孔和非人孔两类。人孔检查井盖除专业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圆形,井座净开孔为700mm,并保持井盖和井座的互换性。非人孔规格尺寸不作规定。
  第五条 各类检查井盖表面除有正常的通风孔和防滑花纹外,必须具有清晰、易辨、永久性的标识,内容包括:检查井类型、井盖等级、产权单位名称、生产厂商名称、 生产年月。
第三章 外观标识规定
  第六条 井盖上应使用中文或中文加专门符号表示检查井类型。中文使用规定如下:
  “雨水”--表示雨水检查井;
  “污水”--表示污水检查井;
  “给水”--表示自来水检查井;
  “中水”--表示中水检查井;
  “热力”--表示供热检查井;
  “燃气”--表示燃气检查井;
  “通讯”--表示通讯检查井;
  “电力”--表示供电检查井;
  “园林”--表示园林绿化检查井;
  “路灯”--表示路灯照明检查井;
  “交管”--表示公安交通信号检查井;
  “广电”--表示有线电视检查井;
  “消防”--表示消防检查井;
  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检查井的中文标识应做到用字规范、清晰易辨。
  第七条 井盖上应表明检查井盖座的承载等级。如用“D400” 表示重型、“C250” 表示轻型等规范规定的承载等级。
  第八条 井盖上应有产权单位名称,具体规定如下:
  “洛阳市政”--表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雨、污水井;
  “涧西市政”--表示由涧西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西工市政”--表示由西工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老城市政”--表示由老城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瀍河市政”--表示由瀍河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高新市政”--表示由高新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洛龙市政”--表示由洛龙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经开市政”--表示由经开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龙门市政”--表示由龙门园区建设部门管理的雨、污水井;
  “洛阳自备”--表示由小区或单位自行管理的检查井。使用井盖数量较多的大型单位和小区,应使用单位名称标明产权单位,如“中国一拖”表示井盖的产权单位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水务”--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水务集团;
  “洛阳供电”--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供电公司;
  “洛阳热力”--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热力公司;
  “洛阳燃气”--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
  “洛阳移动”--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移动公司;
  “洛阳联通”--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联通公司;
  “洛阳电信”--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电信公司;
  “洛阳交警”--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公安交警支队;
  “洛阳广电”--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洛阳园林”--表示由市园林局管理的检查井;
  “洛阳路灯”--表示由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管理的检查井;
  “洛阳建投”--表示产权单位为洛阳建设投资公司。
  除上述产权单位外,其它单位和部门使用的检查井盖,均应使用能够准确认定产权单位的标识。
  第九条 井盖上应用中文标明生产厂商,可使用能代表生产厂商的简称。
  第十条 井盖上应标明生产年份:****年。
  第十一条 井盖表面应有“牡丹花都”元素符号。可将“牡丹花都”图案与井盖防滑花纹相结合。
  第十二条 井盖标识所用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除“牡丹花都”元素符号中特定字体外,其它文字宜采用楷体、黑体、宋体、仿宋、魏碑,字体高度不小于30mm,字迹应清晰易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本规定之外规格型式井盖的,其外观标识必须齐全完整、协调美观,并包含本规定所要求的井盖外观标识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是对井盖外观标识的基本要求。井盖质量标准、承载能力、检验试压等其它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附“检查井盖外观与标识参考图样”供参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查井盖外观与标识参考图样(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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