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超速扣分标准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
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扣3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扣6分
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
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扣12分
高速超速标准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
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
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
车速行驶。
199040 99条4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99条第1款第4项1000元;
199041 99条4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99条第1款第4项 2000元。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
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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