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铜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建立期货决策小组,负责对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及套期保值方案进行投票决策,以及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公司建立向期货决策小组提供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类型及内容,报告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报告关系,理解并
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期货决策小组根据期货部门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八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1、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负责人兼任;
2、风险监督员:由销售部设专人或者负责现货风险监控的人员担任;
3、交易员:由销售部设置专职人员担任;
4、档案管理员:由销售公司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兼任;
注:可以根据内部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九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署合同的有关审核规定及程序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期货决策小组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注: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向期货决策小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注:1、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决策委员会授权负责人;风险监督员及时监控期货持仓头寸,若超过套期保值计划头寸,须立即报告期货决策委员会授权负责人。
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四)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五)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期货决策小组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十六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注:1、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2、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期货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 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
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三十二条 当期货行情出现不利于套保的单边行情时,在实物交割以前企业有可能出现浮亏甚至巨额浮亏时,按原先的套保方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50: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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