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探析

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探析
国人尽知的晚清“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至今已过去130多年了。一个多世纪以来,这段冤狱被改编为文学、影视、戏剧作品在海内外广为流传,经久不衰。究其原由,不仅因其案情复杂、曲折,“故事”性强,更重要的是其一波三折的诉讼过程深刻揭露了清廷各级官吏的腐败和封建法制的弊端以及平民百姓对冤狱深恶痛绝的心态、渴望法律早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心声。故事终归是故事,不足以剖析戒鉴。笔者花了一点气力弄到了原审判决书,现将研究体会奉献给从事政法工作的同仁,以期赐教,共享共勉。
同治十一年(1872年)农历三月,浙江余杭县人葛品连与新婚妻子葛毕氏租住了举人杨乃武的房屋。葛毕氏,本名毕秀姑,颇有几分姿,平素喜爱下穿白裙,上穿绿衫,故绰号“小白菜”。此间,葛品连在杨家打工,小白菜与杨乃武亦有接触。葛品连对此心中不悦,曾盯梢、偷听二人行踪、谈话。除了发现杨乃武教葛毕氏读书识字外,并未发现。但是,葛品连仍疑心未解,于同年七、八月告诉了其母。葛母又把这件事向亲友说了,亲友又跟别人说了。于是居里巷间就传开了,成为当地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此后,葛家就张罗搬家。第二年(1873年)六月,葛家搬至亲属王心培家隔壁居住。葛品连也不在杨家打工了。王心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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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观察,杨乃武与葛毕氏并无往来。八月二十四,葛品连与妻子因腌咸菜琐事发生争吵,动手打了小白
菜。小白菜剪了自己头发,吵闹要出家。实际上葛品连是因杨乃武一事泄愤。此事自然也被人与杨乃武“联系”上了。过后,小两口恢复常态,葛品连每日照常出去打工。lOcaLhoSt十月初七这日,葛品连感到身体不适,时冷时热。初九,病情加重,医生诊断为,下午四时左右虽经医治但无效,死亡。葛家准备料理后事。到了初十夜里,尸体渐渐腐败,口鼻内有淡血水流出来。葛家的一个亲属称:人死得这样快,蹊跷。葛母见死去的儿子脸发青,疑是中毒致死。又联想到儿媳平时举止轻浮,更加怀疑了。于是便以死因不明,恳求检验为名,请地保王淋到县衙代为告状。
这场冤案拉开了序幕。
余杭县令刘锡彤接诉状后并未立即升堂,先派人“秘密初查”。初查人回来作了汇报,自然是杨乃武与小白菜的“绯闻”贯满了刘的耳鼓。之后,刘县令带领办案人及法医沈祥等验尸。此时尸体已经腐败,尸表呈青黑,嘴和鼻孔有血水流入眼、耳。沈祥误认做“七窍流血”;用银针插入咽喉,银针呈淡青黑。按当时的规定,尸检所用银针事先必须用皂角水擦洗。而沈没有擦洗。从尸检情况看,象毒物致死,但沈祥不敢肯定。犹豫间,办案人沈彩泉与沈祥争论,并说:肯定是毒死的。沈祥便报称“服毒身死”。刘锡彤当场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审问。小白菜大呼冤枉,但在“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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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候”下屈认以前曾与杨乃武通奸,搬家后,杨乃武于十月初五那天给的,谋害了亲夫。刘锡彤接
着传杨乃武到庭对质,杨拒不承认。刘锡彤于十二日写报告给上级请求革去杨乃武举人的功名。十六日,杨乃武堂弟、妻弟为杨乃武伸冤。二人证实:初五那天杨乃武正在南乡詹家(杨乃武岳父家),不可能在那一天给葛毕氏。刘锡彤进一步审讯,葛毕氏怕受刑就照以前供词又讲了一遍,杨乃武仍不承认。刘锡彤写了案情综合报告,其中假称银针已用皂角水洗过,验针明显呈青黑。一审就这样终结。
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二审开始。杭州知府陈鲁对杨乃武、小白菜采用刑讯逼供。杨乃武害怕受刑屈招。关于来源,他想起仓前有一钱姓老板开的药店,便随口供认“初三日假称毒鼠,买得钱宝生药店内红四十枚铜钱,交给葛毕氏”。十月二十七,杭州府将案件退回余杭县补查出处。刘锡彤估计钱宝生怕受连累不肯承认,就责成熟悉钱的训导章抡香写信给钱宝生,嘱咐其到案说明情况,不必害怕。钱宝生到了县衙,否认卖给杨,并且说明自己名叫“钱坦”,不叫“钱宝生”。刘锡彤根本不听,给钱看章抡香写的信,并明确表示不会连累他,叫他退下去好好想想。此时,钱坦的弟弟钱垲恳求刘锡彤的朋友陈竹山一同来到县衙打探情况。陈竹山向门差要了杨乃武的招供笔录看后,告诉了钱坦杨招供的内容,劝其尽可以承认,不会有什么重罪。钱坦依从陈竹山的话,照杨乃武所供的情节写出卖给杨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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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词。而此时的小白菜因怕受刑已是胡乱供认,如八月二十四日本来是她与葛品连因腌咸菜吵架,却说成同杨乃武在房内玩笑,被丈夫撞见受责骂殴打。以及她丈夫死后,葛母盘问时说出了同杨乃武共同谋害丈夫等情节。葛母报仇心切,就照小白菜的供述证实。王心培等并不知情,也按葛母的证词证实。刘锡彤又将人犯口供中的“口鼻流血”改为“七窍流血”使之与验尸报告一致。知府陈鲁将这些全部写进报告,结案意见是:葛毕氏、杨乃武拟判为凌迟、斩首,钱宝生拟判为杖刑。
同年十一月初六,三审开始。浙江按察史蒯贺孙审阅了杭州府的结案报告后,同意前两审的意见。案件呈报浙江巡抚衙门,草率结案。
负责四审的浙江巡抚杨昌浚还算是认真,派候补知县郑锡皋到余杭县秘密调查。而郑根本不负责地走了一趟即以“没有冤枉,没有失实”向杨汇报。杨昌浚就根据陈鲁的结案报告写案情勘验结案上报清廷刑部。
清朝死刑案件是五审制。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本案第五审即终审开始。这时,杨乃武的叶杨氏到刑部和都察院上访申冤。这样,案件又发回浙江重审。巡抚杨昌浚仍让原审官员复审,知府陈鲁仍旧照原结案报告内容结案上报。同年六、七月间,杨乃武妻子杨詹氏到巡抚、按察史衙门告状。陈鲁把案件发回余杭审办。九月,杨詹氏“挖门子”到京城步军统领衙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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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终于得到皇上御批:将本案交杨昌浚督同按察史严加审讯,并委派湖州知府锡光等详细审问。审讯中,杨乃武、小白菜均推翻原供词,所以没能审结。
光绪元年(1875年)四月,给事中王书瑞向皇上奏报:“高级官员复审案件任意顾从私情有心欺罔”。皇上特派学政胡瑞澜负责审办。胡瑞
澜委派宁波知府边保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随同审理。这些官吏仍刑讯逼供,杨乃武、小白菜又屈打成招。虽经多次对质,但大多供词牵强,并且所供述内容的关键之处与原结案报告相差很远。同时胡瑞澜等也查出了葛母的证言前后有矛盾,但没能彻底追究,竟以原审报告的罪名奏报结案。皇上又令刑部详细研究案情。
同年十二月,浙江绅士汪树屏等以“复审疑狱有官员间相袒护的事实”联名向都察院控诉。皇上再下圣旨:提交刑部秉公审理。经刑部审查卷宗,认真研究,讯问犯人,调查证人,重新检验尸骨,终于查清葛品连系病死而非中毒死亡。至此,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得以平反。办理此案的大小官员以及做违证的证人全部受到惩治。验尸人沈祥被杖刑八十,徒刑二年;门差沈彩泉被杖刑一百,流放二千里;余杭知县刘锡彤被发配黑龙江充军,不超过七十岁不得以财赎罪;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保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郑锡皋均被革职;章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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