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 语
2.0.1 道路 road
    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
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
    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
    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
    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
    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2.0.11 非机动车 non-motor vehicle
    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12 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13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14 接入道 access way
    连接基地内部通道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通道。

2.0.15 通道 passage way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库(场)内的道路.

2.0.16 公共停车库(场) public parking garage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

2.0.17 专用停车库(场) accommodation parking garage
    主要供指定单位、指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2.0.18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parking facilities
    用于停放和移动汽车设备的总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主要有升降横移式和垂直升降式等。

2.0.19 非机动车停车架 bike stand
    停放非机动车以节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20 子母车位 combined parking space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2.0.21 弯道超高 ramp turn superele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向横坡而形成的高差。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受用地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宜用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连接。

3.0.2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库(场)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 08—39的规定。总平面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组织,保障交通流线的顺畅,避免人车的冲突。

3.0.4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注:1.二轮摩托车和助动车的宽度按2倍自行车尺寸计算。
        2.三轮车的宽度按2.5倍的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本表机动车设计尺寸应符合现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相关内容的要求。

3.0.5 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同时设置限速标
志。

3.0.6 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室内停车库(场)场地坡度宜在0.2%~0.5%之间,露天停车库(场)场地坡度不宜小于0.3%.

3.0.7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4.1 基地总平面布局
4.1.1 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规模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工程,以及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要求。小型车回转场地位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
.0m,大型车回转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4.1.2 基地内部道路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小区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m;组团路路面宽不宜小于5.5m,单车道的组团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道路宜设置双车道,停车数大于500辆,宽度不应小于8.5m;小于等于500辆时,共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集散道路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

4.1.3 内部道路兼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时,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1.4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兼做消防车道的内部道路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表4.1.4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注: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和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集散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住宅小区路或公共建筑主要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基地的交通设计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避免车辆行驶和噪音对教室、病房等区域的干扰.

4.1.6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宜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车泊车位,并不宜占用道路红线。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较多停车泊位的和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出租汽车泊位设置应符合《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 08-2108的要求.

4.1.7 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第4.4节、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车位,划设相关车位标线、标志。


4.1.8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的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建无障碍车位的具体要求按照本标准第4.4.10条、第5.1.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1.9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并应按照本标准第4.4.11条、第5.1.5条的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车位。

4.1.10 加油站必须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必须大于18.0m。

4.1.11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宜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4.1.12 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4.1.13 总平面交通设计图中,基地内部应标明机动车和慢行交通的交通流线,标注宽度、半径和净空等相关几何尺寸,标示比例尺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列出出停车车位类型、数量及位置,并进行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基地外部应标明基地相邻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和公交站点位置,邻近桥梁的,还应标明桥梁坡度。总平面交通设计图宜符合附录A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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