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录音才能成为合法证据

如何进⾏录⾳才能成为合法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如书⾯签字的⽋条等),那么进⾏录⾳可能是⼀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实践中录⾳可能是在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的,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较容易,在证据不⾜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式。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详细介绍。
⼀、如何进⾏电话录⾳才有效呢?
实践中,电话录⾳⼀般应符合下列做法。
1、录⾳的对象必须是债务⼈或者承担义务的⼀⽅
只有债务⼈(⽋款⽅)的讲话才能对他本⼈有约束⼒。实践中有⼈不承认被录⾳⼈是他本⼈,这时您应申请进⾏司法鉴定,但鉴定费⽤您先预交(费⽤很贵,⼀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般由败诉⽅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
例如: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理由。⾦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
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得出⼀份对⾃⼰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效的。
4、电话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真实意思表⽰
即被录⾳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的,任何通过⾮法限制⼈⾝⾃由、、威胁等⼿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注意⾔⾏,谈话时态度、语⽓⼀定要和善。
5、电话录⾳取得的⽅式应当合法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由的)。私⾃在他⼈住宅的窃听的录⾳⼀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效。
6、电话录⾳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笔或者⼿机录⾳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笔或者⼿机中的录⾳资料不要删除。根据《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录⾳证据如果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原始录⾳材料,否则录⾳证明⼒将有问题。另外录⾳完毕后要整理成书⾯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录⾳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证据⽽⾔就是说,如果录⾳证据的持有者采⽤了侵犯他⼈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性的规定,⽐如录有他⼈隐私或在其⼯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的。要使该录⾳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录⾳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双⽅当事⼈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觉⾃由的意思表⽰,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该录⾳证据录⾳技术条件好,谈话⼈⾝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录⾳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1⽇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以合法⼿段取得的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证明⼒不⾜。在此,探讨⼀下有关录⾳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度来说,录⾳应尽早进⾏。越早进⾏,取证对象越⽆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价值最⼤。⽽在⼏经交涉后,对⽅往往会从有利⾃⾝的⾓度进⾏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常重要,应该尽量寻⽐较安静和不受⼲扰的地⽅,能够获得较好的录⾳效果。
2、录⾳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易隐藏、录⾳时间长、⾳质⾼的设备。采访机、录⾳笔或带录⾳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复制的。另外,电话录⾳⼀般不如现场录⾳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在当⾯谈话时,即使出现⼀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的问题和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表态等。⾄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所以神态、语⽓都要⾃然,如果是认识的⼈,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下时间、地点,明确各⽅谈话者的⾝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全名称呼,以增强录⾳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关的个⼈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要挟⼝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过程,确保录⾳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前并录⾳,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于⼀般的证据。公证的录⾳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也不⾼。
三、什么案件可以采⽤录⾳证据
⼀般认为,各种纠纷均可以采取录⾳证据⽅式固定证据。这⾥举例如下:
1、债务纠纷
⼭东济南家住某⼩区的张某与李⼥于2004年1⽉份经朋友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在同年3⽉份开始同居,但是⼀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续。今年初的⼀天,李⼥告诉张某⾃⼰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费⽤3万元,想向张某借3万元,张某看着李⼥着急的样⼦,同时并考虑到两个⼈已发展到同居关系,就没有向李⼥索要⽋条便借了钱。
今年6⽉份,张某与李⼥之间出现了⼀些⽭盾,争吵之后两⼈解除了同居关系,张某向李⼥索要当初
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拒不给付,张某⼀⽓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来当初介绍⾃⼰和李⼥认识的介绍⼈刘某陪同,带上录⾳机来到李⼥的家⾥,以想和好为由与李⼥聊天,见李⼥不想与⾃⼰和好,张某就再次向李⼥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也承认向张某借了3万元钱急⽤,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的⽣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李⼥没想到,张某把他们的谈话都⽤录⾳机录了下来。
张某让介绍⼈写了⼀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家录的录⾳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并判决李⼥给付张某3万元。
张某的胜诉,录⾳证据起到了关键作⽤,为此记者采访了⼭东⼤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周桂店铺师,周律师说,在采取偷录的⽅式收集⾃⼰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过程中,尽量选择杂⾳⼲扰少的地⽅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的⾝份及录制时间,提⽰对⽅表明⾝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2、房产纠纷
青岛新闻⽹:今年4⽉,叶先⽣看好⼀套房⼦,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和15万元⾸付款。叶先⽣后来
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且房产商收订⾦时没有按规定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件。叶先⽣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员没有明⽰有关法规⽂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预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并没有签购房合同,⼀审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的订⾦及⾸付款18万元。原告⽅提供的录⾳证据未被采纳。
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双⽅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质较差,⽽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当事⼈的⾝份等细节。
3、精神损失赔偿
王某于1998年经⼈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1999年5⽉⼆⼈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举⾏婚礼,王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王某由于怀孕于2001年5⽉回河北⽼家,张某仍在京打⼯。2002年8⽉王某从⽼乡后了解到张某在京⼜与他⼈同居。王某到京后通过联系张某的房东,以录⾳的⽅式取得王某确实与他⼈同居将近⼀年的证据。以此,王某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每⽉⽀付孩⼦的抚养费⼈民币300元,⽀付王某精神抚慰⾦5万元。法院判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与他⼈同居长达近⼀年,不履⾏做丈夫、做⽗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童合法权
益,由于张某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婚姻关系,张某每⽉⽀付孩⼦抚养费260元,⽀付王某精神抚慰⾦5000元。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2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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