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卫生计划

洗浴中心卫生计划
篇一: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9、浴室入口处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记,并标志明显。
10、浴室的更衣箱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宜采用84消毒
液进行擦拭(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
11、公共浴室休息厅内要安排合理的床位占地面积,防止室内人员拥挤。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叉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3、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洗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浴室配备毛巾、擦背巾、内裤、剃须刀、牙刷必须为一次性使用,不得回收再利用。擦背巾、内裤使用完后就地毁形,杜绝向外流失。
二、浴室使用的浴巾、浴服、被罩、床单、枕套等物品一客一用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时物品类别必须分开;外送清洗者应保留清洗合同及每次交接记录。
三、供客人使用的梳子、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清洗一消毒。梳子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柜进行消毒,拖鞋消毒采用有效的84消毒液浸泡消毒3 0分钟(消毒液的配制比例参照产品说明书),并建立详细完整的消毒记录。
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具用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有验收制度和记录。
五、浴足盆使用一次性塑料套膜,做到一客一换。浴足药水一客一换不得重复使用。
六、修脚工具使用75%酒精擦拭,然后在酒精灯火焰上通过几次达到消毒目的;或采用热力消毒柜进行消毒。
七、浴池每晚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洗,经消毒后再换水,用0.1%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浴盆一客一用一清洗一消毒,同样使用0.1%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并有详细的消毒记录。
(杯具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间设上下水设施,有清洗水池并标记明显。
2、杯具的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的程序进行。
3、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杯具清洁后放置于消毒柜内消毒15-20 分钟,并记录详细、完整。
4、已消毒的杯具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防止二次污染。
5、保洁柜内只能存放已消毒的杯具,禁放其他物品。
(水质卫生管理制度)
1、浴室供应顾客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浴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浴池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浴池水的消毒应用氯制剂消毒。有间隔的多次投药维持杀菌作用。每隔2小时投放一次,使余氯保持在0.4~0.8 mg/L之间。降低池水的浊度,投放硫酸铜,每次15~20g,一天投放三次,并有详细
的消毒记录(投放消毒药品公式:以10m3池水计算,每次需投加10%次氯酸钠500ml)。
篇二:洗浴场所卫生规范
附件2
洗浴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
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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