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整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9
∙【字 号】固政办发〔2016〕68号
∙【施行日期】2016.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整改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6〕68号
现将《固原市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固原市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整改方案
为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约谈纪要》要求,彻底整改我市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抓手,扎实认真抓好“四尘”治理及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与去年同期相比不降反升问题,确保2016年底前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整改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集中开展市区扬尘污染治理。按照《关于开展市区扬尘污染集中整治的通知》(固政办函〔2016〕33号)要求,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市区扬尘污染治理。
1、严控建筑和拆迁工地扬尘。市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大建筑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力度,督促市区各类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 根据施工各个阶段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到工地四周密闭围挡,建筑物主体及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全封闭防护。各建筑工地要在场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实施施工现场内道路、作业场地硬化措施,做到无浮土,无积水。拆除时要对建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湿法作业。建筑垃圾、渣土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遮盖存放。工地内堆放的沙石、土方等应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拆除、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责任单位:原州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责任人:杨荣 刘泰保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
2、加强道路保洁。市交通运输局要对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运输车辆持许可证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
露。运输煤炭、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要捆扎封闭、遮盖严密。原州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主次干道的机械化清扫频次,规范清扫保洁操作,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得少于两次,并根据气象条件及时调度洒水、喷雾,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原州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人:杨荣 陈涛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
3、加强物料堆场扬尘治理。市环保局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堆放煤炭、煤渣、煤灰、水泥、沙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地面进行硬化,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要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杨生俊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
4、秸秆、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各县(区)、市农牧局要加强对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发动众、严防死守,坚决杜绝随意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牧局
责任人:杨荣、海丽、高建军、马保相、李国帅、杨生智
完成时限:即时整改
(二)治理煤尘污染。
1、加强煤质管控。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知》(宁减排办发〔2016〕16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抓好煤质管控工作,有效控制冬季燃煤污染。市区、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必须使用硫份小于0.8%
、灰分小于15%的优质燃煤(简称洁净煤);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要求供应低硫洁净煤;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尽快划定高染燃煤禁燃区范围,加快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城市建成区企业、锅炉用煤要从洁净煤配送中心购置。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种非法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