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1.05.27
【文 号】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令
第33号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已经2021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宁吉喆
  2021年5月27日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
  一、分类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制定本分类。
  二、编制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本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确定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
  (二)以国内外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参考。本分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最大程度反映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各种基本活动。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同质性原则,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行业类别活动进行再分类。
  (四)以满足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为目的。本分类立足现行统计工作实际,聚焦数字经济统计核算需求,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力求全面、准确反映数字经济
及其核心产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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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数字   经济   分类   统计   发展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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