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鼓励除淘汰之外的产业和项目按照产业集的原则和准入条件进入依法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主要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限制
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镌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峻浪掷资源、污染环境、不具有安全出产条件,需求镌汰的落后工艺技术、配备及产品。对镌汰类工程,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分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镌汰。对不按期镌汰的企业,各级政府、XXX及各有关部分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镌汰的出产工艺技术、配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出产、贩卖、使用和接纳。
凡未列入本《指导目录》中的部分限制类、镌汰类的相关产业及产品,而国度、省的《指导目录》中已标明的,按国度及省的指导目录执行。
本《指导目录》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是我市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投资管理的依据,也是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和进行要素配置的基本导向。
外商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要求。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并予公布。《指导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度、省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度、省新的规定执行。
本《指导目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一类鼓励类
注:大力实施“3510”工程,即发展壮大机械、化工、造纸三大主导产业,培育提升电子信息、新型材料、交通设备、食品、电力五大优势产业,全力打造化工、电子信息、造纸及纸制品、五金工具、工程电器、汽摩配件、特种船舶及船用设备、眼镜、木业、醋业十大产业集,是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按照这一要求,我市“十一五”期间鼓励类的产业发展目录,主要围绕三大主导产业、五大优势产业的顺序而选择排列,其他鼓励类的指导目录则基本按照国家、省的指导目录顺序而排列。
1、三大主导产业
(一)机械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庞大刀具制造
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交流伺服装置、直线电机制造
3.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4.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5.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6.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机电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7.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及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成套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及其关键配套辅机制造
8.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
9.4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制造
10.大型、精密、专用铸锻件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
12.清洁能源发电装备制造(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等)
13.30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氨成套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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