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燃气锅炉 | ||
1。1 |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 GB50041—2008 4.1.2 | |
1.2 |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易然、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 GB50041-2008 4.1。1 | |
1。3 |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 GB50041-2008 4。1.5 | |
1。4 |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 GB50041-2008 4.2。1 | |
1.5 |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 GB50041-2008 4.3。1 | |
1。6 |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 GB50041—2008 4.3.7 | |
1.7 |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 GB50041-2008 4.3.8 | |
1。8 |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 GB50041-2008 4。4.4 | |
1.9 |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 GB50041—2008 4。4.5 | |
1.10 |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 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 GB50041—2008 6.1。7 | |
2 | 燃气锅炉 | ||
2.1 |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 GB50041-2008 7.0。4 | |
2.2 |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礴夭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 GB50041-2008 7。0。5 | |
3 | 燃气管道 | ||
3.1 |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 | GB50041-2008 13.3。1 | |
3.2 | 在引人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 GB50041—2008 13.3。2 | |
3。3 |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 GB50041—2008 13.3。3 | |
3。4 |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人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袋置吸人。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人该系统中。 | GB50041—2008 13。3.4 | |
3.5 |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 GB50041—2008 13。3.5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1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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