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气使用管理规定

氮气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氮气的安全使用,规范公司员工和承包商员工的行为,以便使他们一致清楚地了解到即使吸入有限浓度的氮气也会致死。防止因不规范氮气使用造成各类事故。
2.适用范围
本规定为氮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和建议性指导。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部范围内所有氮气管道的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中的安全管理氮气的规定可以用于管理其它窒息性气体(如氩气、二氧化碳等)。
3.职责范围:
3.1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氮气管道建设和维护管理;
3.2安全环保处负责氮气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督;
3.3生产处负责氮气管网设计图纸、方案及氮气使用方案的审批。
4.定义及氮气理化性质:
4.1定义
窒息物—一种能使人因窒息(即缺氧)而失去知觉或死亡的蒸汽或气体。
氮气公用工程站—在一个特别设计来连接和断开氮气源的场所中可以获得氮气的地点。这些场所系用一个或多个阀门与氮气源分开。
风险评估—一个有系统和有条理的过程,籍此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或由工作场所活动所引起的危害得以辨识、风险得以评估、以及保护性和预防性的措施,包括程序和实践,得以到位以减少风险至可接受的程度。
4.2氮气的理化性质:
吸入含有高浓度(即大于90%)的氮气能造成迅速窒息。仅吸入一或二口纯氮气就可能引起死亡。
氮气是一种无毒、无、无嗅、无味的比空气稍轻的气体(气体密度0.97)。熔点(℃): -209.8;沸点(℃):-195.6;微溶于水、乙醇,不燃,无毒,具有窒息性。暴露在氧气含量为8-10%或以下的氮气中将导致人很快不能自救,不知不觉的失去知觉。大约80%或更高的氮浓度能够对人们安全地进行工作的能力
有不良影响。吸入富含氮气的空气可能引起头晕、倦睡、恶心、呕吐、流涎、减小精神警觉性、丧失知觉和死亡。
在过度暴露氮气的征兆或症状成为明显之前,人的生命可能已处于危险中。过度暴露于氮气的个人应当立即移送至新鲜空气处,应当迅速寻求医生医疗。
氮气在生产部范围内使用范围较广,重要的是要适当地管理以防止人员过度暴露于此窒息性物质。
注:液氮是一个氮气产生源。
5.管理规定
5.1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向生产部生产处提出申请,依据氮气使用的不同需要(置换、保护和灭火)对氮气管网进行设计,并对管件等的选用负责,对氮气设计使用进行风险评估,生产处对氮气管网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审批。
5.2氮气不允许用于以下目的:
禁止用于表面清理,包括工艺区域、维修车间、室外工作区域和任何设备的外表面。
禁止用于装置、设备的气密和吹扫(特殊情况下在排放口受控的情况下,用于工艺吹扫时必须得到生产处、安全环保处批准)。
禁止用作驱动气动工具。
禁止作为或备用的工艺空气、仪表空气。
禁止在人员工作的区域中作为工程应急、整体充溢、灭火冷却的介质。
5.3氮气使用过程中如果存在氮气可能放空至有人存在的区域中去时,必须进行书面的风险评估。该评估应该包括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的放空,包括从开口人孔放出的氮气。如果氧浓度存在小于19.5%可能的,必须采取警告标示和控制措施,以防止人员暴露于其中。这些控制措施包括氧含量分析监控、自动声光报警、空气强制通风、采取路障等防误入措施以及氮气管道上锁等控制和警告装置。
5.4在任何情况下氮气管道将决不与呼吸空气管道相互连接。
5.5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规范《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
5.6氮气公用工程站不允许直接接到设备上。特殊情况应由车间、安全环保处会签。氮气管道与设备管道相连时,正常生产状态下不准与工艺生产、仪表管道连接,需要有盲板隔离,使用前后通过办理盲板作业许可证实施控制,使用结束应
立即恢复隔离状态。
5.7氮气管道及公用工程站建成后应使用蓝进行标示,禁止任何施工单位、个人随意动用、破坏。
5.8氮气公用工程站、管道不准随便接口,车间使用氮气时应提出申请,生产处负责方案的审批,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措施的审批。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或盲板隔离。
5.9管道所在车间及生产处负责对管道连接情况、阀门、盲板进行日常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确认,安全环保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0氮气作为灭火紧急措施使用时,要充分考虑相连的设备管道是否有作业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做好环境氧含量检测。
6.考核:
违反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按照违章考核标准实施考核;由于氮气使用不当而导致事故、事件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相关车间、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7.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0:3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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