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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首先版权使用人发送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给电影放映设备,再由电影放映设备 通过网络应用程序接口发送给院线播控平台;院线播控平台处理上述请求后,发送单次版 权申请信息以进行实时单次版权申请;
将所述申请信息发送给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并根据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的 指令返回消息给院线播控平台,完成版权的购买、结算、授权、验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影放映设备为私人影院或影吧。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其特征在 于,
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指令为申请成功时,返回正版电子授权码到院线播控平 台;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指令为申请失败时,返回失败状态到院线播控平台。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其特征在 于,
所述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基于所述申请信息进行版权的购买、结算、授权、验证, 以提供价格维护或收益报表结算给版权权利人;并且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返回指令, 发出申请成功或失败的消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包括如下功能:
版权权利使用注册功能:客户登录系统并注册用户,从而获得版权使用许可;
共享交易成本功能:计算根据各种不同的片源加密、验证、授权等共享交易的成本;
影片价格策略功能:根据交易成本、预期获得的利润、客户类型、片源类型等情况制定 合适的影片价格策略,从而为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价格选择;
预存款功能:客户消费可以预充值、预存款;
版权权利人功能:存储版权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单次版权申请成功时,版权使用人通过提供已经注册的设备唯一ID和影片标 识,通过互联网端口实时交易获得点播放映一次的正版授权许可的电子二维码。
7.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如下模块:
院线播控平台模块,用于处理用户的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其中,所述观影请求 或者正版验证请求首先由用户发送给电影放映设备,再由电影放映设备通过网络应用程序 接口发送给院线播控平台模块;院线播控平台模块处理上述请求后,发送单次版权申请信 息给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
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用于接收单次版权申请信息并将所述申请信息发送给可信交 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并根据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的指令返回消息给院线播控 平台模块;
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申请信息进行版权的购买、结算、授权、 验证,以提供价格维护或收益报表结算给版权权利人;并且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 返回指令给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指令其发出申请成功或失败的消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影放映设备为私人影院或影吧。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统,其特征在 于,
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指令为申请成功时,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返回正版 电子授权码到院线播控平台模块;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指令为申请失败时,实 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返回失败状态到院线播控平台模块。
10.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统,其特征在 于,
所述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基于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包括:
版权权利使用注册单元,用于客户登录系统并注册用户,从而获得版权使用许可;
共享交易成本单元,用于计算根据各种不同的片源加密、验证、授权等共享交易的成 本;
影片价格策略单元,用于根据交易成本、预期获得的利润、客户类型、片源类型等情况 制定合适的影片价格策略,从而为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价格选择;
预存款单元,用于客户消费的预充值、预存款;
版权权利人单元,用于存储版权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本发明涉及电子商务平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 验证方法及系统,用于影视版权交易过程中的版权的购买、结算、授权、验证。
电影首轮放映过程中均采用了高强度的DCI内容加密,而电视内容一般采用基于 密钥DRM的加密机制,来防止盗版的产生。随着首映放映下线,版权窗口期进入到网络和点 播式商业影院(俗称影吧、私人影院)。点播式商业影院的设备区别于首轮影院,不能直接放 映DCI标准格式的内容,因此长期游走于盗版片源边缘。2017年国家针对点播式影院也提出 了版权要求,因此出现了一些影视版权交易授权验证方法。
目前的影视版权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存在以下缺点:
(1)、授权和内容媒介密切相关,一个授权必须对应特定加密的发行版。
(2)、城市影院的授权需要提前15天开始制作,流动放映的按场次授权需要提前1 个星期提出申请。
(3)、必须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后才能判断是否盗版侵权。
(4)、十多年来,电影二级市场一直是死气沉沉,甚至没有统计数据。
(5)、从获得权益信息到获得收益至少3个月以上。
(6)、需要集中采购,还要使用昂贵的专用设备。
为解决以上问题,发明人针对新型点播影院,设计了实时交易、对接简单、适用广 泛、可溯源、可操作性的版权交易新方式。该方式的推广使用,能够解决二级市场正版片源 过于陈旧,观众观影热情低下,盗版不容易验证等问题。
具体的,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包括:
首先用户发送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给电影放映设备,再由电影放映设备通 过网络应用程序接口发送给院线播控平台;院线播控平台处理上述请求后,发送单次版权 申请信息以进行实时单次版权申请;
将所述申请信息发送给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并根据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 台的指令返回消息给院线播控平台,完成版权的购买、结算、授权、验证。
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还提供了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 统,包括顺序连接的如下模块:
院线播控平台模块,用于处理用户的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其中,所述观影 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首先由用户发送给电影放映设备,再由电影放映设备通过网络应用 程序接口发送给院线播控平台模块;院线播控平台模块处理上述请求后,发送单次版权申 请信息给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
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用于接收单次版权申请信息并将所述申请信息发送给可 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并根据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的指令返回消息给院线 播控平台模块;
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申请信息进行版权的购买、结算、授 权、验证,以提供价格维护或收益报表结算给版权权利人;并且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 块返回指令给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指令其发出申请成功或失败的消息。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1)、授权和内容无关,完全独立。
(2)、请求和授权实时进行,网络正常情况下,交易最多不超过2秒。
(3)、普通观众都能进行版权鉴别,有利于全民监督,有利于内容市场的繁荣创新。
(4)、缩短影片上映的窗口期,有力的推动了市场的繁荣
(5)、可以实时获得权益信息,每天都可以进行收益结算。
(6)、不需要集中采购版权,按次使用,使用通用的智能终端。
通过阅读下文优选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各种其他的优点和益处对于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将变得清楚明了。附图仅用于示出优选实施方式的目的,而并不认为是对本发明 的限制。而且在整个附图中,用相同的参考符号表示相同的部件。在附图中:
附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实施方式的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流程 图。
附图2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实施方式的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统结构 图。
附图3示出了根据本发明实施方式的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结构图。
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方式。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公 开的示例性实施方式,然而应当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公开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 施方式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方式是为了能够更透彻地理解本公开,并且能够将本公 开的范围完整的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首先用户发送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给电影放映设备,再由电影放映设 备通过网络应用程序接口(Web API)发送给院线播控平台。院线播控平台处理上述请求后, 发送单次版权申请信息以进行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所述电影放映设备为私人影院或影吧;
S2、将所述申请信息发送给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并根据可信交易数据库云 端平台的指令返回消息给院线播控平台。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指令为申请成功时, 返回正版电子授权码到院线播控平台;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指令为申请失败时,返 回失败状态到院线播控平台;当所述单次版权申请成功时,版权使用人通过提供已经注册 的设备唯一ID和影片标识,通过互联网端口实时交易获得点播放映一次的正版授权许可的 电子二维码。
S3、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基于所述申请信息进行版权的购买、结算、授权、验 证,以提供价格维护或收益报表结算给版权权利人;并且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返回指 令,发出申请成功或失败的消息。所述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包 括如下功能:
版权权利使用注册功能:客户登录系统并注册用户,从而获得版权使用许可。
共享交易成本功能:计算根据各种不同的片源加密、验证、授权等共享交易的成 本,提供给系统参考。
影片价格策略功能:根据交易成本、预期获得的利润、客户类型、片源类型等情况 制定合适的影片价格策略,从而为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价格选择,获得良 好的使用体验。
预存款功能:客户消费可以预充值、预存款,避免每次观影都需要重新走一遍交易 流程。
版权权利人功能:存储版权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版权权利人的类型(国内、国 外、公司、个人等),每次播放影片的收益诉求等等。
如图2所示,根据本发明的另一个方面,还提供了一种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 权验证系统100,包括依次连接的如下模块:
院线播控平台模块101,用于处理用户的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其中,所述 观影请求或者正版验证请求首先由用户发送给电影放映设备,再由电影放映设备通过网络 应用程序接口(Web API)发送给院线播控平台模块101。院线播控平台模块101处理上述请 求后,发送单次版权申请信息给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102。所述电影放映设备为私人影院 或影吧。
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102,用于接收单次版权申请信息并将所述申请信息发送 给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103,并根据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103的指令返回 消息给院线播控平台模块101。当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103指令为申请成功时,实 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102返回正版电子授权码到院线播控平台模块101;当可信交易数据库 云端平台模块103指令为申请失败时,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102返回失败状态到院线播控 平台模块101;
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103,用于基于所述申请信息进行版权的购买、结 算、授权、验证,以提供价格维护或收益报表结算给版权权利人;并且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 平台模块103返回指令给实时单次版权申请模块102,指令其发出申请成功或失败的消息。 所述可信交易数据库云端平台模块103基于区块链技术,如图3所示,进一步包括:
版权权利使用注册单元1031,用于客户登录系统并注册用户,从而获得版权使用 许可。
共享交易成本单元1032,用于计算根据各种不同的片源加密、验证、授权等共享交 易的成本,提供给系统参考。
影片价格策略单元1033,用于根据交易成本、预期获得的利润、客户类型、片源类 型等情况制定合适的影片价格策略,从而为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价格选 择,获得良好的使用体验。
预存款单元1034,用于客户消费的预充值、预存款,避免每次观影都需要重新走一 遍交易流程。
版权权利人单元1035,用于存储版权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版权权利人的类型 (国内、国外、公司、个人等),每次播放影片的收益诉求等等。
本发明的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系统具有如下功能:
1.版权权利人通过浏览器和移动端(和APP)完成档期价格预设;
2.版权使用人通过提供已经注册的设备唯一ID和影片标识,通过互联网专用端口 实时交易获得点播放映一次的正版授权许可的电子二维码。
3.点映服务经营者将正版授权许可实时加载与所点映影视节目内容之前和结束 后进行公示,此公示仅在该场放映中生效,放映结束后,版权授予时效权利随即结束。
4.观众和权利人代表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移动端工具扫描影片放映前、中、 后展示的电子许可二维码进行正版校验,非合法版权可以进行举报。
使用本发明的用于影视版权交易的交易授权验证方法和系统,版权使用人可以查 看电影的消费明细;版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本单位影片被购买交易的明细;并提供针对区域、 时间等消费的数据分析;观众、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等可以提供版权举报工具,实现扫描验 证正版的功能,帮助主管单位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本发明的影视版权交易平台技术方法可应用于电影二轮放映中以点播形式存在 的按次交易,或者其他个人点播内容消费中的计次交易,本技术具有如下特点:
1.采用了独立于媒介的开放式授权体系,授权和具体的内容加密方式无特定关 系。
2.实时交易。交易过程完全不用人工介入,点映发起方在消费设备上发起观影请 求,放映服务提供方的后台即展开和版权交易平台的对接,实时交易成功后,交易平台即时 下发电子版授权码。过程不操作2秒。
3.电子版授权码可溯源,进行版权验证。
4.引入了区块链技术的公共账本技术实现可信交易,平等保护版权使用人和权利 人双方的权利。
本发明解决了以下3个问题:
1.解决了之前DCI之类的各种加密内容不能兼容现在的点映式影院,有盗版内容 又不能上映的问题;
2.解决了现在点播式放映中的版权的权益不能简易识别的问题;
3.解决了之前的版权交易中的影片授权不能实时交易并取得授权码的问题。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 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 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 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 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 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 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 围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0:1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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