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新闻报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误区

科技新闻报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误区
作者:李建伟
来源:《创新科技》 2012年第10期
    科技新闻在如今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科技新闻报道包含科技人物、科技事件、科技政策、科技成果等诸多方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新闻报道中开始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2008年,我国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一项国家级的重点战略。在科技新闻报道中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还有助于提高科技新闻报道本身的质量。但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引进时间有限、媒体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了解不足、主流媒体对此类新闻不够重视等原因,科技新闻报道中常出现知识产权常识性错误或者理解偏差,误导公众和舆论导向。
    慎用“自主知识产权”一词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专利法》,比欧美国家晚了二三百年,国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深入人心。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处于转型期间,社会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普遍比较模糊。一些媒体从业者也没有正确的知识产权概念,在科技新闻中常常会出现错误。
    记者经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在某某企业或者某专家研究出一个新的科技成果时,就把其独立研究出的科技成果称之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似乎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套用别人的技术成果都叫做自主,但这与我国大力提倡的拥有核心技术大相径庭。
    所谓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我国主体所拥有的、能由自己主导或控制创新成果的实施、不受国外主体知识产权限制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这种知识产权,必须是经过法律规定程序授予权利的,才能称之为拥有知识产权。某家企业刚刚发明了一项新技术,的的确确是自己发明的,而且技术上也绝对先进,但不能称之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先,他们没有去申请专利,也不可能获得授权,连知识产权都没有,自然谈不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其次,仅有一两项专利也不能称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国的DVD生产厂家不是没有自己的专利,而是因为有几十项核心专利被国外的“6C(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结成的专利保护联盟)”、“3C(飞利浦、索尼、先锋结成的专利保护联盟)”、“1C”所掌握,避不开,绕不过去,要想继续生产,就得缴纳昂贵的专利使用费,别无选择。由此可见,没有核心竞争力,没有市场垄断控制力,仍然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相反,我国有一家制药企业,完全掌握核心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家试行标准,原先几乎完全占领国内市场的国外生产厂家,现在几乎完全退出了中国市场。今后包括国外厂商在内,要想在中国涉足该产品就必须符合这个标准,而标准背后就是专利,这就是控制力。
    因此,有技术,没有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确认,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只有拥有核心技术,可以主宰市场,不受制于人,甚至让别人受制于自己,才是真正的自主知识产权。所以,科技新闻记者在采访或者采写有关科技成果的报道内容时,一定要有鉴别和查证意识,慎用“自主知识产权”一词。
    专利的国际申请(PCT)与“国际专利”
    去年底,“华为今年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这一新闻在国内某些知名媒体赫然出现,“国际专利”这个新鲜词在大街小巷开始传诵。殊不知,这个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政府网站上也查不到相应的信息。国际专利这个称呼是不存在的,准确名称应为“专利的国际申请”,媒体从业者并没有了解到相关的知识产权理论就擅自使用,只会让行业人士看了笑话。
    这条新闻传递给受众的信息只是华为的专利国际申请量全球第一,两个词的位置颠倒,意义完全不一样。大家常说的国际申请是指基于PCT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也就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目前对于PCT国际申请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进行了PCT 申请就是获得了“国际专利”。其实,并没有“国际专利”的概念。专利的授权是一个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就是说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1970 年诞生的《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一个协调国
家和地区间专利保护制度的国际合作条约。PCT详细规定了专利的国际申请所要遵守的形式要求,从而为一项发明“通过众多国家同时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保护创造了可能性。”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中国自1993年加入PCT以来,已经从1994年受理国际申请100余件到2010年的1.291 7万件,成为世界第四大PCT国际申请的申请国。
    由于PCT在程序、时间、费用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中文或者英文,熟练的语言),向一个受理局(中国专利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以最小的花费,向外国提出申请的决定可以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更直接、更迅速地获得指定国的专利权。而采用巴黎公约,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因此PCT为越来越多的申请人所接受,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即媒体误导的“国际专利”,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国际专利)”,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世界专利”,在全世界都畅通无阻。然而目前看来,这一理想只是发达国家单方面提出来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公平,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向统一的进程中,离“国际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因此,媒体从业者在遇到专利的国际申请时,不要因为这个名称简单就随意使用,而不考虑其真实性。
    基本知识产权概念混淆
    如今,很多媒体从业者都缺乏应该有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经常出现混淆商标名称、专利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理解解读出现偏差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误导消费者,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创新文化的培育。
    首先是误用商标名。2003年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在“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对浙江金华有人用“敌敌畏”生产火腿一事进行曝光。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严正声明央视曝光的是金华某些企业生产的火腿,而非他们生产的“金华火腿”牌火腿。“金华火腿”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曾连续三次荣获国家质量金奖,是浙江省著名商标。而媒体所报道的有毒火腿并不是“金华火腿”,而是假冒侵权商品。媒体没有搞清楚“金华火腿”是注册商标,以一概全,误导消费者,让“金华火腿”一度陷入信誉危机。
    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国内有些商标处于当地许多企业混用的尴尬境界,记者不熟悉商标法和当前行业状况,直接使用此类商标名称进行报道,会造成这一行业的整体崩盘。山西陈醋、平遥牛肉等也曾因此遭遇过行业危机。
    二是警惕误触企业“商业秘密”。某报纸报道,1998年,宜阳人闫志红到珠海一家航模生产企业打工,很快成为技术骨干。十年后,他回到家乡宜阳创办了自己的航模制造厂,现在其航模厂已拥有30多名员
工,产品主要远销欧美市场。初看这则新闻没有什么不妥,闫志红靠自己手艺创业,应该是榜样,这种情况如今很普遍,地方政府也很鼓励。但是闫志红作为技术骨干,已经接触到航模厂的核心技术,他在无意中已经侵犯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侵犯了原企业的专利技术,航模厂完全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这种自主创业报道,媒体一定要谨慎,不能把跟踪模仿别人技术的人,作为自主创业的典型来报道和颂扬。
    三是误读专利制度。最近,某报报道了冷轧机械行业的郑州两公司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媒体上发表了业内许多专家和有关人士的言谈。甚至通过所谓专家的访谈,倾向性地认为,此种行为是“打压同行”、“不正当竞争”,或是“阻碍行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
    这是媒体对专利制度不了解和误读所致。实行专利制度,可以激励技术创新、调节发明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规范科技创新行为和保障发明者利益,进而促进国家的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故此法律对专利制度赋予了合法的垄断性。因此,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合法取得专利权,有取得一定的垄断利润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媒体不应该推波助澜,加入个人情感,在不知道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下误导受众。
    综上所述,当科技新闻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新闻生产环节中的各把关人应该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出现。对于记者采集来的新闻,编辑应该加强审核,对于其中的数据、用词应尤注
意。遇到拿不准的知识产权问题,还应该咨询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法律顾问。通过新闻生产部门的重重把关,能够有效地降低科技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从而提高科技新闻的报道质量。同时,媒体从业者也要通过讲座、自学、报告等形式,学习和掌握一些知识产权基本知识,避免出现常识性错误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作者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河南记者站)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5:22: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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