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申请书最新10篇

公司变更申请书最新10篇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 篇一
    _____________工商局:
    一、本公司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奉准变更登记,领到工商局设新字第__________号执照,修改章程申请变更公司名称。
    二、兹因增加营业项目申请变更登记:_________________
    迁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改选董事监事:_________________
    三、遵照公司法规定,检具有关文件,随缴登记费__________元,执照费__________元,缴销原领执照,敬请准予变更登记换发执照。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二
    XX地方税务局:
    您好!
    XX金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由于XXX个人原因,同意将XX金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进行变更,法人变更为XXX,今特申请前来进行公司变更登记,请求予以批准变更。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 篇三
    xx市工商局:
    感谢贵局多年来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使我公司能够得到顺利发展。公司注册资金1100万元,占地160亩,目前拥有和在建项目有:年产5000吨超细锌粉、30000吨硫酸、能容纳200万吨电解锰渣库和20000吨电解锌在建项目,总资产6000多万元,职工80多人,在电解锌没有建成的'情况下,每年纳税100多万元。
    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内部研究决定同意将原x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公司),变更为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变更后租用我公司现有的场地及设备,从事我公司经环评审批同意的矿产品生产和经营,请贵局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并出具相关文件手续,便于公司变更登记。
    专此报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
如何写一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四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ID号或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三位创始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出资完毕。三位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
    第九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三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六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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