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商标法》解读

2013年新《商标法》解读(201451日生效施行)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明明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释:形式上三款变两款,内容没有变化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注释:增加诚信原则,主要遏制目前的商标抢注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可用于司法实践。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注释: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以前是可视性标识,现在增加到有辨识度的声音,比如联想、因特尔、诺基亚等具有特的声音,注意的地方是是后面还有个“等”字样,是否包括更多要素都可以注册,比如是否包括气味、感觉等要素。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
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注释:主要配合第八条将“国歌”声音要素剔除,另(二)、(三)款都增加了“等”字,应该也包括外国“国歌”等声音或其他要素。第(七)款,从源头开始抓质量问题,不知能不能在实践中做到。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注:虽然没有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可以按照驰名商标的标准来保护,由司法来认定。
    第十四条  第一款增加一句话: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增加第三款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注释: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本条修改寄希望“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仅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
第十五条  增加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注释:遏制抢注,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并重原则。
    第十八条  增加第一款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注释:没意义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释:增加对商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为规范,只是对实践做法更加明确,并上升为法条。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释:增加对商标代理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注释:“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那些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的企业是有利的。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注释:9个月审查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注释:不影响决定的小错误可以不修改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释:对提异议的人提出了条件,在实践中应该是先提出相应的异议证据才可以立案。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释:9个月的评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注释:有效异议在12个月内给结果;异议结果不服的,须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又是12个月的时限;再不服还可以起诉,有一个前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新增内容: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注释:很难举证“恶意”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增加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释:通过该条解读如何确定转让效力,依然不明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增加一句话: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释:无意义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增加第二款: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释:时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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