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紧急情况告知函

财产保全紧急情况告知函
XXX法院
  原告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于XXX日立案缴费,于XXX日提交财产保全相关的材料、线索、保函并向贵院交纳保全费用XXXX元。现原告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为XXXX元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现据原告所知,被告具有很高的逃避合法债务的可能性。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从而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恳请贵院立刻裁定保全,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实现原告的合法债权。
XXXXXXX有限公司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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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原告   保全   裁定   贵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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