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处理决定的告知函

关于公司处理决定的告知函
某某同志:
您所请事假已于2******日到期,且到期后您没有按照规定到公司上班,鉴于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公司员工假期与考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于您擅自矿工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请您接到通知后5日内到公司报到,说明2*****日事假到期后,导致您无法到公司上班且未按规定正式向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合理原因。公司将根据您的表现和提供的证明,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如您逾期未到公司报到,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此致
***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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