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 号】青财金字〔2020〕1336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财金字〔2020〕1336号
 
省级各国有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青政办〔202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8月26日
 
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 【遵循原则】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明晰、防控风险原则。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四条 【管理职责和义务】省财政厅围绕党的建设、基础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经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选拔配备等七个方面建立管理事项清单,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抓手,明晰管理权利和责任,强化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资本补充和动
态调整机制,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增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指导思想】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六条 【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党的建设与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与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机构章程,明确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七条 【党建职责】省财政厅党组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省财政厅党组负责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二)省财政厅党组负责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省财政厅党组负责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加强共青团、妇联、工会的工作,发挥好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党委协助财政厅党组指导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做好党员发展、党员基础信息管理、上情下达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对涉及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党组请示报告。对省财政厅党组在督查检查中指出的问题严肃认真抓好整改。省级国有金融
机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厅党组报告落实党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机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督导抓好任务落实,着力推进新时代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在金融机构落地见效;
  (三)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要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制度,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召开的年度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重大党建活动部署会,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结合金融机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五)依照党章党规党纪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基础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要围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全口径报告等三
个方面,夯实资本、财务管理基础,完整反映、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完善运作决策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第十条 【产权登记】省财政厅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自发生相关经济行为后30日内,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保证产权登记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一致。
  (一)产权占有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机构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
  (二)产权变动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1.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
  2.注册资本发生变动;
  3.组织形式、机构类别及级次发生变动;
  4.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5.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
  (三)产权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出资人中不再存在国有控制出资人的;
  3.其他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省财政厅按照统一政策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5.产权转让的;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7.债权转股权的;
  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10.处置不良资产的;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机构或者机构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三)核准。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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