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08
∙【字 号】青政[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4]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8日
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引导和激励全省各类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青海省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省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省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省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批准。 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省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省质量奖的设置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申报省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
(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省质量奖的评审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省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青海省质量奖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九条 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开始时,要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公告,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青海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可以通过推荐或自荐申报省质量奖。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质量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省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