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2.12
【字 号】青政[2000]108号
【施行日期】200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2000〕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一九九七年印发的《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青政〔1997〕47号)停止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州(地、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口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产值5%以上的地震,国务院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
政府协助国务院做好应急工作。
  本预案服从《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省人民政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安排部署下属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企业,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青海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青海省地震局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
  一、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
  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邮电管理局、
  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保险
  公司、省地震局和西宁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任:青海省地震局局长
  成员:青海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及省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跟踪组、灾情信息组、国际国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短临预报
  地震短临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第八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应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省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对地震预报区进行对口指导。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按专业分工组建、培训抗震救灾专业队伍。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厅局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省保险公司准备保险赔偿资金。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省有关厅、局和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省地震局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专家队伍;预报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临震应急期,地震预报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指导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与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在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下,按我省防震减灾宣传预案,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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