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6.01.19
【字 号】青政办[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0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的 《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日益扩大,社会贡献率不断提高,有力地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同时,还吸纳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
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我省建筑业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企业 “小而全 ”、 “散而弱 ”,市场竞争能力差,缺乏管理水平高、竞争实力强、经营规模大的龙头企业,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瓶颈。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力争在 3年内培育 10家以上产值超亿元的中型建筑业企业;5年内形成 2家以上产值超10亿元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和15家以上产值超亿元的中型建筑业企业;10年内形成 5家以上产值超 10亿元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和20家产值超亿元的中型建筑业企业,通过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支撑作用,提高全省建筑业整体实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协调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具有实力和优势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 (含勘察、设计企业 )与科研院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设立、合作、收购、兼并、联营等方式,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实现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形成具有综合实力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开展工程项目总承包或项目管理业务。
 
  二、鼓励施工总承包类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较高技术支持能力、大型设备施工能力、合约管理能力及施工图优化设计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类企业要在某一领域、某一专业做专做精,发展成为具有特优势的骨干专业承包企业;引导技术水平低、竞争能力弱、经营困难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类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型建筑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投资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单独核算 )以及建筑业企业相互或与其它领域企业重组后新组建企业仍以建筑业为主业,且资质有所提高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 〔2003〕35号 )执行。
 
  四、建筑业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依法按程序以划拨方式供地。具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的建筑业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按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规定执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 30%,其余可在 5年内分期缴纳;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五、建筑业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能明显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六、社会各类投资者依法以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参与建筑业结构调整,具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 (专利发明、技术成果 )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可以获得股权收益。
 
  七、建筑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 1.5%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建设领域,运用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投资者增加对建筑业企业的投资,并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银行贷款、租赁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活动,增强企业资金实力。
 
  九、评选出的全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优势建筑业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进行评选,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 
  (一)同等条件下,可通过投标优先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或项目管理业务;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可不经过资格预审,直接入围参加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 
  (二)适当放宽企业专业增项资质限制,鼓励企业拓展专业经营范围,扶持企业跨专业、
跨地区与省内外企业合作联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拓展房地产、建材等经营领域。 
  (三)金融机构优先增加授信额度,增加贷款支持,并开办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等贷款品种。在出具投标保函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支持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企业在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五)优先安排企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参观考察和挂职交流等培训教育。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加强建筑业规划、产业政策研究和行业指导,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快培育本地区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制定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具体措施。强化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
设管理体制,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信息公开制度,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并依法保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省内建筑业企业到省外开拓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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