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若干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24
【字 号】青政办[2004]183号
【施行日期】2004.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建设领域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若干意见
(青政办[2004]1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既要加快发展,又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严禁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对有严重拖欠工程款问题或项目审批后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责令项目单位停建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对需要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严格按照程序核准或备案。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
交给使用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批准其立项及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防止人为滞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要按照职责权限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审查,加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力度。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格实行市场准人和清出制度。对于有严重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其尽快还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二)不允许该企业及其股东投资设立涉及房地产行业新的相关企业。
  (三)不批准其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四)告知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并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五、建设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要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信用审查,对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要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严重拖欠的要减少或取消其贷款额度。对项目资本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不予贷款。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体系,实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建筑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核实招标人项目资金筹集情况,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
  九、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单位催告发包单位仍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暂停施工,直至中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发包单位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工程款、违约金及赔偿其他损失。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的以外,施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项目,实行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登记表)。
  十一、积极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试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企业的新建项目,要先行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防止发生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事关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止发生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打造“信用青海”,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积极的综合配套措施,切实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抓好抓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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