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06
∙【字 号】青政办〔2016〕97号
∙【施行日期】2016.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6〕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现将《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依法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