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1.02.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青海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体育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体育总会秘书处:
  《青海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体育局
  2021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青海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内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青海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青海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青海省体育总会,各市(州)、县(市、区)体育总会,各体育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服务、引导和规范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要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建设工作大局,
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节俭的原则。体育部门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融入或体现地方文化特,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技术服务、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报青海省体育局备案。
  青海省体育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青海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单项体
育协会主办或与各地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青海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青海省体育局报外事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各地主办,或与青海省体育总会、青海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不列入青海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报青海省体育局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申办全国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申办成功后向赛事举办地省、市(州)体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以及青海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各组织或个人可向主办方申办。
  各地人民政府以及各地体育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制定申办办法。
  第九条 青海省体育局主办或与青海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各组织或个人可向主办方申办。
  青海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全省性或跨市(州)的体育赛事活动,各组织或个人可向主办方申办。
  第十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搏击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政府组织在青海省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青海省体育局同意,依法设立省内代表机构,并报青海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 除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外,青海省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需青海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15个工作日将办赛申请、赛事方案、竞赛规程、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材料报送至青海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性、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以及在非开放区域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
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图案、标识;
  (八)省级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主办、承办或青海省体育局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主办、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其名称可以使用“青海”、“青海省”、“全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部门,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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