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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03
【字 号】宁政办〔2015〕212号
【施行日期】2015.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5〕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鲜活农产品绿通行证审批职责。
  2.动物诊疗许可审批职责。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职责。
  4.植物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批职责。
  5.上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审验审批职责。
  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审批职责。
  7.草原使用证(含临时使用)审批职责。
  8.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划出的职责
  1.将草原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2.将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的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划入的职责
  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管理职责。
  3.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牧和扶贫开发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农牧和扶贫开发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农牧业经济发展和扶贫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
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
标准;建立完善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含胚胎、冻精)、农药、兽药、农机、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经营的监督管理;执行兽医行业地方标准;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牧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落实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动植物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动植物检疫、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
  (八)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负责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牧业和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牧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拟订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
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牧战略;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审核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牧滩涂与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耕地、草场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指导运用农业现代技术加强农牧业资源管理。
  (十三)拟订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指导农业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发展。
  (十四)培育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体系建设;执行休闲农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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