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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4.12
施行日期
2019.04.12
文号
宁政办〔2019〕57号
主题类别
电子信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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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西宁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技术审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验收评价、运营维护、绩效评估等内容,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安全保障项目;信息资源管理开发应用项目;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运维;涉及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数据库和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物联网项目等。
  第四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央、国家、省、市信息化和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全市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
  (二)符合国家、行业及省级标准规范和《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通用要求》、《西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用要求》等要求;
  (三)采用的技术架构在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先进水平,建设方案技术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四)对相关产业发展或行业、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
  (六)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符合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要求;
  (七)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共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
  (八)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
  (九)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 西宁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规划,制定统一信息化技术架构、数据架构、应用架构;负责跨行业、跨部门的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负责市本级、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和统一规划指导。
  市委绿发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绿发展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抓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并将项目资金及运维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市审计局依据职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依据职责对涉密系统开展保密审查;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类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并参与市大数据局组织的该类项目技术审查;
  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编制、申请报批、建设实施、进度跟踪、质量保证、运行维护及应用推广。
  第二章 项目规划及申报审批
  第七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各县(区)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规划应符合市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纳入市发改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市大数据局负责运营维护管理的各类信息化基础平台(包括整合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其运营维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各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原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技术审查资料。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应程序开展申请立项及组织招投标等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信息化项目不予通过技
术审查。涉及投资额较大、技术复杂、综合性强的项目建设方案,市大数据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的内容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文件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查申请函;
  (二)项目审查申请表(附件1);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2);
  (四)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文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清单;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承诺书(附件3);
  (六)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数据资源的,应提供书面依据。
  以上材料需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质量要求的,送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的或再次提交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材料,三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方案编制支撑单位(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中央、省级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中应对资金来源表述明确;方案中数据资源共享方式和实现共享的技术方案,由市大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标准之一。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报送技术审查申请函、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
  (二)市大数据局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合格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在5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市大数据局根据专家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审查复函;
  (三)经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信息化项目库、信息资源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方案、数据目录、上级批准文件等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结果和可研批复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不予核拨工程进度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及运行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招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30日内,将招标文件、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大数据局报备存档。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127号)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应对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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