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振国与马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振国与马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晋04民终5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立王瑞王少军 
【审理法官】王成立王瑞王少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振国;马华龙 
【当事人】吕振国马华龙 
【当事人-个人】吕振国马华龙 
【代理律师/律所】史宇航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宇航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宇航 
【代理律所】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振国 
被告马华龙 
【本院观点】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审理。关于上诉人第一项上诉事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诉人吕振国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进行了充分论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第二项上诉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马华龙根据借条既可以向吕俊华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吕振国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在马华龙撤回对吕俊华起诉的情况继续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第三项上诉事由,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吕振国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该项上诉事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此,上诉人的上诉事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吕振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上诉人吕振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04:19:05 
吕振国与马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4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振国因与被上诉人马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振国,被上诉人马华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振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是从2008年后半年开始,上诉人父亲吕俊华与牛志学发生经济往来,牛志学以高于银行利息多次不断向吕俊华借款,被上诉人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将钱交给吕俊华。由吕俊华借给牛志学,并将每年所得利息分给被上诉人。截止2016年4月份,付给被上诉人利息高达80余万元,后因牛志学经营恶化,无力偿还利息及本金,被上诉人要款不成。上诉人及吕俊华没有做任何生
意,不需要向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任何借款,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借条是通过吕俊华之手放的资金,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二是本案发生过程,是上诉人父亲吕俊华与被上诉人之间进行的,被上诉人在起诉时也将吕俊华列为被告,但是开庭前吕俊华去世。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一审法院仅是当庭让被上诉人放弃对吕俊华的诉请,直接开庭判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三是有部分借条是利息转化而来,被上诉人已分得超越本金数额的回报,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
     马华龙辩称,一是本案是针对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案件,并不涉及吕俊华,吕俊华死亡的事实对本案审理程序不产生影响。二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父亲与牛志学之间的借贷事实并不知情,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牛志学,也未听说吕俊华与其存在债务往来。因此上诉人陈述欠缺事实依据。三是上诉人认为部分借条系利息转化而来的观点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历次利息支付均是账外,并未体现在借条中,借条载明的是客观上已经出借的本金。因此,在起诉时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被上诉人并未主张,只是要求偿还借条载明的本金,以及逾期损失。四是上诉人关于分的利息已经超过本金数额且超过国家利率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利息是口头约定,其次利息上诉人仅支付过部分利息就未再支付,最后,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并未得到一审判决的支持,故不存在超出本金和法律规定的问题。
     马华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振国立即归还借款87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为止(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5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6日,吕俊华(绰号“来狗”)向化龙、海芳出具借条一支,化龙、海芳向吕俊华出借200000元,被告吕振国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上述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12年7月27日,吕俊华向化龙出具借条一支,化龙向吕俊华出借400000元,被告吕振国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上述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15年4月16日,被告吕振国向马化龙出具借条一支,原告马化龙向被告吕振国出借100000元。长治市公安局八一路派出所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重复户口注销证明》显示马化龙(身份证号码×××)与马华龙(身份证号码×××)系同一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马化龙于2012年7月27日从银行提取现金400000元。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显示,马化龙于2012年7月26日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00元。2019年11月4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户政科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吕俊华曾用名吕来狗。马海芳陈述:马海芳、马华龙出借给吕振国父亲等的200000元由马华龙一人主张相关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还款的数额。首先,“来狗”(被告陈述“来狗”为被告的父亲)向化龙、海芳出具200000元借条的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显示,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00元;“来狗”向化龙出具400000元借条的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从银行提取现金400000元。其次,被告陈述:被告出具100000元借条是因为被告的父亲向原告借了100000元及上述借条破损和被告与原告关系好就向被告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再次,被告陈述:被告在看了“来狗”向原告等出具的400000元、200000元的借条后,在上述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第四,被告在400000元、200000元的借条签署自己名字的时间迟于“来狗”出具借条的时间。第五,400000元、200000元借条的书写格式为从上到下,被告、“来狗”的签名又位于同一列,在被告、“来狗”的签名之前或者上面均没有其身份(借款人、证明人、保证人等)的表述。第六,被告2019年10月9日陈述,被告在400000元、200000元借条上签名是为了证明原告和被告父亲存在经济往来,被告对上述陈述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解释不认可;被告2019年11月4日陈述,被告在400000元、200000元借条上签名是因被告父亲欠原告钱,原告儿子逼着被告签的,因被告父亲不让报警,被告没有报警,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正考虑是否报警,被告对上述
陈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七,马海芳陈述:马海芳、马华龙出借给被告及被告父亲的200000元由马华龙一人主张相关权利。第八,《重复户口注销证明》显示马化龙(身份证号码×××)与马华龙(身份证号码×××)系同一人。最后,原告陈述:被告将其名下的本田轿车抵顶140000元借款后,尚欠原告870000元;被告陈述:被告父亲欠原告800000元,被告不清楚被告女儿的车冲抵了被告父亲多少元的借款(被告父亲欠原告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吕振国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华龙支付70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6元,由原告马华龙承担1305元,由被告吕振国承担5371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1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8530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被告   被上诉人   上诉人   利息   借条   证明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