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

山东恒辉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3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楚军吴慧星 
【审理法官】姚楚军吴慧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国辉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国辉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国辉刘爱国 
【代理律所】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一、关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没有发出涉案通知的职权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还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2月8日,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及案外人韩治体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还约定:“一、协议生效后丙方韩治体前期支付给甲方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费用转让给乙方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视为乙方对韩集镇、桃源镇、庄寨镇天然气特许投资建设经营权费用的投资。转让后,乙方与丙方进行前期的投资经费清算,此清算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由乙方和丙方自行协商解决。二、协议生效后甲方和丙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手续等真实有效,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2016年7月29日,原审第三人和韩治体共同向被上诉人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一、由于三方协议签署后,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没有按合同规定将款项支付给丙方),根据法律规定不视为有效合同,特申请该合同作废。二、就三方协议内规定的区域曹县庄寨、桃源、韩集三个乡镇的特许经营权,仍由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    2018年,山东恒辉天燃气
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被告,韩治体为第三人,向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5年12月8日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完成特许经营权转让并协助原告与曹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停止在庄寨镇铺设燃气管道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2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鲁17民终412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韩治体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三、驳回上诉人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通知的行政行为。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2020)鲁1721行初41号行政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作出(2020)鲁17行终149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没有发出涉案通知的职权问题。《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17年6月具有包括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在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其中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应该包括授权性质的经营许可、许可经营权的变更及撤销。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涉案通知,是为改善空气质量,落实和督促曹县庄寨、桃源、韩集三个乡镇的天然气利用项目的实施而采取的具体举措,是行使燃气管理工作职责的表现形式。二、涉案通知从内容上分析,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以在规定时间内,首先缴纳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为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重新取得庄寨镇桃源镇韩集镇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经营权的条件。涉案项目属于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特许经营项目。该类项目涉及的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协议的一种,受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2017年6月,没
有针对该类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法律、法规作出的禁止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国办发(2016)49号的适用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业企业,与本案涉及公司的企业性质及项目性质不同。    综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涉案通知,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审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涉案通知无效的请求,并无不当。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4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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