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成都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国际专利;
(三)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
(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二)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记录;
(三)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高的市场潜力和社会价值;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导向。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际专利,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三)对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贴息资助;
(五)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力给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后,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资助决定;
(四)资助资金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