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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27
【字 号】粤市监规字〔2023〕8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聘与管理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四章  附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
 
第二章  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6年以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专利代理师、鉴定人执业资格,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任)用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被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和管理: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选聘通知;
  (二)有关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筛选,拟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选聘,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四)确定选聘名单,颁发选聘证书。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实践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技术调查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其技术调查官身份自动免除。
  技术调查官在任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解聘: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会议,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
  未续聘或者解聘的技术调查官应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不得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政府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认为必要的,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涉及的技术领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技术分类标准。
  第十二条 需要两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时,可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和数名协办技术调查官。主办技术调查官统筹负责技术调查任务分配、技术调查意见撰写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办案需要,案件主办人员可提出技术调查官补充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活动。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办理本案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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