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意见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矿[2006]18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9.25
【实施日期】200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意见
(浙安监管矿〔2006〕18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贸易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在露天矿山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使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以改善,矿山事故得到较大幅度下降,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建设“平安浙江”、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露天矿山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力度还不够大,安全技术改造进展还不快,矿山总体的安全技术水平还不高,各地发展情况也不平衡,露天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仍占矿山事故死亡总数的70%以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着力提高矿山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采取法制、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并给予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力度,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步伐,增大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应用的覆盖面,控制矿山事故发生,实现矿山本质安全。对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将治理露天矿山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等落后不安全的爆
破技术、开采方法和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进一步营造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禁止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限制并逐步淘汰浅孔排炮开采。对于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的露天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直至关闭。要严格限制硐室爆破的审批,对800米范围内有村庄、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