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6.17
【字 号】浙财文资[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文资〔2014〕12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省属文化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以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下属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第五条 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的产权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下属文化企业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级次子公司,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产权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省财政厅或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复设立的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二)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变动后持股比例大于0);
  (四)级次(投资关系)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本金(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的;
  (六)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八)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十)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仅涉及第九条第(一)项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
  (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工商注销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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