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国家公务员通常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一、国外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1、英国(文官)
  文官包括的范围极大,上自政府各部的常务次官,下至政府机关中的清洁工,但不包括政务官、企业、事业部门的文职人员、地方自治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2、美国(政府雇员)
  包括国家行政部门的所有职员,但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议员和国会雇佣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法官等也不属于公务员。
3、法国(公务员)
    将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4、德国(联邦官员)
    共分两类:一类是一般职公务员,其中绝大部分是职业文官;一类是特别职公务员,即政务官员,如政府总理、部长等。
5、日本(公务员)
    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两类。凡由中央机关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中央政府的机构中任职,由国库支付工资的,是国家公务员;凡由地方自治体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地方自治体机关中任职,由地方财政支付工资的,是地方公务员。
通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小范围,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均为此类。
第二类是中范围,指中央政府系统中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韩国、泰国均属这一类型。
第三类是大范围,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除议员之外的国会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日本、法国属于这一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1、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定,即与国家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不是代表个人,也不是代表一个集团,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2、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执行国家公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科研活动、教育活动等;
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自行其是。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任命的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各级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对公务员制度加以规范的法规是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
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2、平等、公开原则
3、竞争择优原则  4、功绩制原则
5、政治中立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平等原则
3、竞争原则  4、择优原则
除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外,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具有其他一些原则,如法制原则、民主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实绩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稳定原则、物质保障原则等。
第二章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涵义、特点和法律规定形式
公民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 :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职责,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履行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一、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涵义
※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强制和约束,是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与义务的职务性  4、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均从法律上禁止公务员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和罢工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形式
法系:当代世界最主要的三大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1、大陆法系:法典形式,根据一般的法律准则制定普遍条例,以此去审理案件。代表国: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2、英美(普通法系):判例法形式,即根据以往案例的判决方式制定法律。代表国:英国、美国,还有巴基斯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这一法系。
与各法系相对应的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形式有:
1、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中,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基本原则都规定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中。
2、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在有关公务员制度的立法中,即没有公务员基本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规,而是在各种法规中零散地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3、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是将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综合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将权利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的义务则专门规定。
第二节 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众、倾听众意见、接收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务员的录用
第一节  考试录用的起源与发展
一、考试录用的起源
    考试录用制度的发源地在中国。
    中国最早的官吏录用考试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的汉朝。当时选用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z这是中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正规的官吏录用考试制度。在人事制度上实行“察举征辟”制。
    “察举”是由地方政府定期向中央政府荐举人才,或依据皇帝诏令荐举,经过朝廷组织的文化考试,然后授予官职。分不同的科目,如贤良、方正、孝廉、明经、茂才、文学等。
贤良:才能、德行好。方正:正直。“贤良方正”,汉代选拔统治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文帝二年(前178)。《史记·孝文本纪》:汉文帝下诏云“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被举荐者对政治得失应直言极谏。如表现特别优秀,则授以官职。汉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非常设之制科。唐宋沿用,设“贤良方正科” 。
孝廉:汉武帝时设立的察举考试的一种科目,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孝廉是察举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
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
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明经: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於武帝时。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後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
茂才:又作茂材,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西汉时原作秀才,到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茂者,美也。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优秀人才。
    《汉书》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里文臣武将缺乏,急须选拔新的人才,乃下诏令各州郡察举吏民中有“茂才异等”之士,举荐给朝廷。开始察举茂才只是特举而非常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诏令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由特举变成了岁举常科,成为仅次于孝廉的一种察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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