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陪审团制度试行探究中国特陪审制度的发展

从河南陪审团制度试行探究中国特陪审制度的发展
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现有法制现状下,陪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跟上当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中国陪审制度需要改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河南法院大胆进行改革,试行陪审团制度引发热议,大家对此褒贬不一.那么中国的陪审制度改革到底改走什么样的道路?介于英美法系于大陆法系之间,我们能否兼取二者之长,独立地探索出一条与中国国情相适合的具有中国特的陪审体制。我们完全可以在河南陪审团试行改革的基础上, 探究出人民陪审团发展的一种可行性模式,探索一条中国特的陪审团体制。
关键词:陪审体制 改革 试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团的背景
首先,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已是众所周知。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长达十几个世纪的实践也证明了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再加之,我国的陪审制度流于形式,陪审员们多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甚至很多法院无视该制度的存在,审判时根本没有
陪审员的参与,同时目前众多的司法案例表明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存在(如杜培武案),有的案例中,民众的意见与司法判案惊人的不一致(如许霆案)引发人们的深思,是公众的是非判断发生了偏差还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问题?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已不容忽视。
其次,河南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已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议。20092月河南省高院掀起了一阵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热潮,该陪审制度的生成因此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不管是在学界、法院间还是在普通大众之间都存在着褒贬两种意见。支持的一派认为该制度的试行弥补了传统陪审制度的不足,改变了传统模式下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局面,公众真正的参与司法其中,聚集并充分发挥了他们的智慧,同时有利于法治的实现,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民成了自己的主人,懂得了如何利用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实现了司法实践上的飞跃,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而反对派则认为普通民众缺乏法律知识,陪审员素质难以保证,缺乏法律保障且与原有的制度冲突。对峙双方各执一词,真正要评论这种制度的好坏,还要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剖析民族特有的文化、历史积淀等。
二、人民陪审团存在的实际意义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名存实亡。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能真正体现民众参与司法,而更多是法院解决人手不足的一种方式。有的人反映其实很多陪审人员对于自己审的案件最终怎么判的都不知道。很多法院会让陪审员先在白纸上签字,判决是最后加上去的。这就使这种制度成为一种摆设 ,此种情形实在让人担忧。
究其原因只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节省资源越来越少的法院真正的执行这一程序。一方面,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是否让陪审员参与关键看法院的意思。另一方面,实践中所选用的陪审员基本上都是临时选择,素质、时间、经费等众多问题不容忽视。
第二,为了把握好法院的权力。陪审员的参与必然会削弱法官的权利,若是让陪审团决定了被告的罪名成立与否,中国的法官更是接受不了。 而且,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也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民众的维权意识淡薄,对陪审制度知之甚少,很多民众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而把生死大权交给普通百姓,他们也会觉得受宠若惊,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其司法公正性也有待商榷。
由此看来,改革已经十分必要,而人民陪审团制度正是一个大胆的尝试。
河南陪审团的尝试有其积极意义。河南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已突破刑事类,目前已扩展至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领域,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已增至15万人,全省已有122个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团来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共公开开庭审理361件案件,其中95%的案件实现了服判息诉。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突破1000万人!平均每10个人中就有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
就我国的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而言,采取什么样的陪审模式,也必须与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必须与现阶段人民众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相适应,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审判方式相适应。河南省试行的人民陪审团,不同于英美的陪审团,也不完全相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因为我们试图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是兼有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优点的第三种模式。在试行过程中,借鉴了陪审团制度在选任上的广泛性、平民性,但放弃了陪审团制度中由陪审团对事实问题的绝对裁断权。因为这种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绝对裁断权,在我国缺乏众基础和民意支持,不会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听取意见或者参加共同评议,大家都欢迎。但如果完全由陪审团几个人说了算,
可能多数老百姓都不会理解和赞同。越过这一步,可能就超越了中国老百姓的历史文化认知和心理接受限度,就会行不通了。在一个缺乏陪审团传统的国家,如果实行由民众对案件事实的完全裁断,实际上也是危险的。
河南的实践初步证明,人民陪审团这种中国式的陪审模式,既有陪审团制民众参与广泛的优点,又有对陪审权力的适当限制和恰当应用,既能体现普遍的民意表达,又能做到适当的可控可调。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可控的陪审团,是更适合我国国情、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的陪审模式。人民陪审团成员与当事人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熟悉相关的风土人情。他们通过亲自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争议的焦点有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从而站在社会角度对案件称一称、量一量。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他们的观点,更容易促成案件的调解。
同时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拉近了案件当事人与法庭的心理距离,减少了对抗因素,增强了他们对法院工作和裁决结果的心理认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服判息诉。通过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打开了法院的大门,也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同时又有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
三、河南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可行性
试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素质受争议。人民陪审团制的最大益处在于,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司法中来,限制司法权,从而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使结果做到最大公正。然而陪审团成员是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民众,因此就有人质疑普通民众中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条文,他们提出的意见看法有多大的参考价值呢?,如果陪审团意见与法院意见不一致,应该如何取舍呢?
首先,中国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这一事实恰恰证明了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人民陪审团是由多位来自各阶层、各团体的众代表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可能也不一致,人民法院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意见。所以人民陪审团的意见正是公众智慧的结晶。众所周知,人民众对案件处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是客观存在的,人民法院不可视而不见,更不能犯掩耳盗铃的错误。陪审团制度的实现促进了司法的公平,同时公众通过参与司法实践对法制也更进一步的了解,有助于提高其法律素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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