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2.07
【分 类】其他
正文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9期
  编者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应当鉴定和无须鉴定的情形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损失数额、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不通过鉴定无法查明且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进行鉴定。但以下情形无须进行鉴定:
  1.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
  2.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的;
  3.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
  4.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而承包范围未发生变化或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且不存在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情形的;
  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
  6.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为依据,相关财政评审、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7.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争议事项的其他情形。
 
二、鉴定的提出与启动
  1.鉴定的提出。(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2)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3)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讼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2.鉴定的启动。工程鉴定一般应经过开庭审理,争议事实和鉴定事项范围明确后进行。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诉前进行鉴定。
 
三、诉前鉴定
  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对合同履行、计价方式、质量标准等基本事实和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托进行工程鉴定,及时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1.鉴定的启动。诉前鉴定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出具愿意配合鉴定的书面意见。
  2.鉴定争议材料的处理。诉前鉴定中,当事人对部分鉴定依据、鉴定材料存在争议的,鉴定人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争议内容分别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中单列,供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时参考,或者在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举证使用。
  3.鉴定意见的效力。鉴定机构在诉前调解阶段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且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后续诉讼中提出异议并进行证据质证。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四、诉讼中鉴定
  1.鉴定的提出。鉴定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对确有鉴定必要,而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申请鉴定的必要性,并告知申请鉴定的具体事项、提出申请的期限、垫付费用负担以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鉴定范围的确定。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结合争议事实确定鉴定事项和范围,能够进行部分鉴定的,不进行全部鉴定。但当事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确有必要的,应当释明一并就工程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提出鉴定申请,并尽可能对工程质量鉴定相关问题一并处理。
 
五、法官的职权和任务
  鉴定中的以下事项,应由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审查确定:1.鉴定材料的质证与审查。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质证审查后方可向鉴定机构移交,作为鉴定依据。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并指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尽可能一次性提交、质证、移送。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并组织进行质证、认定,及时移送鉴定机构。
  2.鉴定依据的确定。提交给鉴定机构并用作鉴定依据的合同,应当由承办法官(合议庭)作出认定。鉴定机构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质量标准等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依据存在争议且在委托鉴定时确实难以查清作出认定的,可交由鉴定机构按照不同合同条款约定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裁判时判断使用。
  3.鉴定进程的推动。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在鉴定前,要求鉴定机构就鉴定方法、鉴定流程、鉴定期限出具方案。必要时,应及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调整。鉴定中,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在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反馈,按照委托鉴定规则处理。鉴定中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及时会同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3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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