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者:宋亚洋 蒋学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
        摘要 当今的社会正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前进,在这过程中科技、知识毫无疑问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一词也随之被大众所熟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当然,最重要、最普遍的还是民事领域的保护措施,因此,本文主要谈谈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诉前禁令 管辖
        作者简介:宋亚洋,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蒋学文,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渊源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社会飞速的发展,知识产权一词越来越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正如大家所知,知识、科技正以不可思议的方式有形甚至无形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从以前的大哥大到现在的迷你3G手机,从以前的庞大台式电脑到现在的掌上便携式上网本……
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知识、科技会继续以我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推动着这个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一种良好的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很多相关政策,我国也在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本文将从我国当今民事领域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保护加以说明。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前面提到了知识科技等词语,相信这也是现在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而这正是对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狭隘的理解方式。在此,笔者将对知识产权一词加以说明。
        “知识产权一词是一个外来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意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权。据有的资料记载介绍,知识产权一词系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创,后来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使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豍虽然知识产权一词出现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法学界对这一定义一直争论不休。蒋言斌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知识产权分为如下八类:(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
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明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产商名称和标记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權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奖。
        三、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管辖权做了特殊的规定
        在管辖上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最高法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首先有利于利用中级人民法院的优势保护真正权利者的合法利益,避免审判不公给权利者造成损害。另外,根据民诉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仅被告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有同样的管辖权。这样,法律就赋予了权利人充分选择的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条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地、结果地较多。如侵犯
著作权的案件中,一般能看到此著作的地方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有管辖的权力。如果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则会产生很多问题。为了说明此点先看这样一个案例:新疆的某甲一天看到某杂志上的一篇北京某乙的文章有抄袭自己一部著名作品之嫌,于是决定起诉。试想如果没有上述的规定某甲得千里迢迢来到北京起诉,这样一来估计最后得到的赔偿还不够自己的相关费用,某甲可能就会放弃诉讼,这样一来,某甲自己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好在根据此规定,只要某甲在当地可以看到某杂志便可视为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便有管辖权。因此,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对自己方便、有利的法院管辖,从而更加有利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明确了诉前禁令制度
        在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都规定了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的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也就是很多学者所说的诉前禁令。这种诉前禁令同样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家知道,知识产权这种特有的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则会产生重大的损失。如很多专利是经过
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才得以形成的,而此类案件一般审理较困难,审限较长。审理结束后一般危害结果也无力挽回了。所以很有必要在诉前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为了加大保护力度,除此以外,权利人还可以申请诉前证据的保全。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这个措施对于权利人取得证据,获得庭审中的优势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上述措施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同时规定了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担保。
        (三)部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在证明责任上,部分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较为熟悉,而如果让原告负举证责任,则原告很可能因为对被告制造方法不熟而最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样就很容易损害原告的利益,即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最终也无能为力。
        (四)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在诉讼时效上。知识产权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法律对一般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但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时效为2年,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但是没规定意为着适用民通的规定,即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此规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2年时间太短。还有的认为时间太长,因为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和交易方式的便捷,财产流转的速度和频率都大大提高,对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诉讼时效期间缩短是一个总的趋势,其典型代表是1999年德国民法典修改时将普通消灭时效由30年改为3年。其次,我国的2年时效规定并不比有些国家的期间短。豏笔者认为,我国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是比较合适的。一方面,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以及具体案件中诸如证据、侵害行为、结果的危害性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理应比一般侵权案件的时效适当延长。虽然1999年德国民法典修改时将普通消灭时效由30年改为3年,但这是因为该法典起草时受到当时具体的社会现实及认识不清所致,何况更改过后的3年时效期间还是比我国2年的时效要长。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规定时间过长就会使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從而使案件审理时因时间过长,证据的收集
以及社会现实情况的明显改变而使案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五)其他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来说,除了以上内容外,《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刑法》、《行政法》都给予了诸多的保护措施,因本文重点介绍民事侵权领域,故对其不再展开介绍。
        四、结语
        上述的内容都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的保护措施,但是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法律对此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存在一定漏洞的疏忽,如关于侵犯商标权、著作权时效的确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标准等问题。笔者也期待未来立法者对这些问题加以考虑并通过完善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另外,我国也面临着一个盗版泛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形势严峻的国情。所以,最为重要的是每个公民真正的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切实的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2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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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   权利   规定   侵权   案件   保护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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