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第三章.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一)电影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其中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电影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能为: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
    ①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②电影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俗称"甲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俗称"乙证")。已经以乙证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公司,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其拍摄每部影片之前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未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在每次拍摄影片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影片的乙证,在取得乙证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乙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境内电影公司与电影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也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③电影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影片拍摄完成后
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许可审查。
    国产影片(含中外合拍)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通过进口方式公映的电影,包括参展境内电影展、电影节的影片等,进口前应当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产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
    电影企业出口其摄制的电影,包括到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等,出口前均须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内发行、放映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经审查通过后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参展者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出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出口手续。
    ④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行政许可
    电影摄制完成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放映阶段。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和院线公司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院线公司和电影放映公司(即影院)经营。从事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准入资格行政许可。
    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电影发行公司必须且只能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就电影放映签署合作协议,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另外,国家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在电影放映业务方面,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在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二)电视剧行业行业监管体系
(1)行业主管部门
同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一样,电视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然是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2)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视剧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
①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实行资格准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国家广电总局及省级广电局负责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3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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